首页 > 图书中心 >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

前言

历时两年半才定稿的《物权法》教科书,于2009年9月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来,受到了读者的厚爱。有些民法学教授、法官评价道: 该教科书“体现了对物权法相当纯熟的把握和功力,特别是‘引申’等部分加大了深度,具有开放性。”“它几乎解决了自己一直思考的许多问题。”

诚然,我深知这些肯定是对我的鼓励,更是对该教科书未来完善的期待。事实的确如此。在给清华大学法学院法8的本科生讲授物权法课程的过程中,同学们就已经发现了该教科书存有错别字、法条数字错误等硬伤,同时希望对某些法律规定及学术观点阐释得更加清晰和简要。这些意见十分宝贵,应当立即纠正错误,使得物权法的著作更上层楼。

再就是,撰写教科书须简明的基本要求,客观上限制了对许多问题的展开,即使前述《物权法》教科书载有“引申”、“论争”等部分内容,也是尽量地“节衣缩食”,使得不少重要的、有个人见地的观点也被忍痛割爱了,有必要在适当的场合采取恰当的形式予以释放。

随着时间的推移,学界对物权法的研究在进一步深化,审判实务遇到并解决了相当棘手的难题,我自己也在不断地思索和积累,所有这些,都催生着更为全面、详细而深刻的物权法著作的问世。

本书的责编也是当年出版《物权法》教科书的责任编辑,她一直要求我撰写既保留《物权法》教科书优点又更加细致而深入的物权法专著,并作为清华大学百年校庆的献礼作品。对其成人之美的策划和安排,精心编辑与校对,在谨表由衷谢意的同时,立即付诸行动。

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了这部《物权: 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作品。

有必要提及的,至少有如下的人和事。就地役权与在供役地上先成立的用益物权并存场合谁的效力优先的问题,戴孟勇博士认为《物权法》教科书第385页的解说宜再斟酌。该项意见十分中肯,此次修订时笔者重新阐释了两者的效力冲突。戴孟勇在民法沙龙上报告《狩猎权的法律问题》时,批评笔者关于狩猎权的客体为一定的狩猎场所的观点,主张狩猎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狩猎场所和生活于其中的可狩猎野生动物。该项观点确有道理,亦被本书采纳。汤文平博士向笔者建议,赃物的善意取得,作为收缴的例外,在价值评价上应当严于遗失物例外的善意取得,至少在构成要件上两者一致。此言非虚,本书采纳了他的意见。陈探博士、章丞亮、马进、汪铭瑞等同学指出,前述《物权法》教科书可能存在129处问题。其中大部属实,本书均予更正。还有,陈进同学也认为《物权法》教科书存在27处问题,有些与陈探博士等同学发现的相同,本书采纳了25处建议。姚明斌博士提出了15处问题,其中2处与陈进同学提出的相同,被本书采纳了12处。就《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刘卉博士问询笔者,并指出《物权法》教科书第166页、第174页关于这个问题的行文布局和叙述容易使人觉得它属于物上请求权。此次修订明确了它不属于物上请求权,而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龙俊博士核实和确定了若干处日文文献的准确含义。对于诸位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深表感佩!

值此佳时,寥寥数语,权且为序。

崔建远

于2010年11月

定稿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明理楼

版权所有(C)2023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京ICP备1003546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2911号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盗版举报 | 人才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