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强积金计划概述   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是香港根据国内外经验及香港的实际情况,为香港就业人士设立的一种正式退休保障制度,目的是要协助他们累积资金,安度晚年退休生活。它是一种完全养老基金制,自2000年12月起在香港全面开始推行,是一个由私营机构管理,以就业为基础,并按《强积金条例》强制设立和执行的公积金计划制度,是世界银行所倡议的退休保障制度三大支柱之一。   1995年4月香港完成了强制性公积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就香港强制性公积金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1995年7月27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主体法例在香港立法局获得通过,并于同年8月签署生效。1998年4月1日关于强制性公积金的附属法例由香港临时立法会批准通过。两天后临时立法会批准拨款50亿港元成立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和补偿基金,并确定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在2000年12月全面开始运作。   1998年3月香港政府修订条例的部分条文,并于1998年4月1日又制订了两套附属规例,分别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MPF Schemes(General) Regulations)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MPF Schemes(Exemption) Regulations),前者规管强积金制度运作,后者则规定了豁免受条例规限的准则及规定。   强积金的运作形式独一无二。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适用于所有就业(包括受雇和自雇)人士;二是强制性,即无论个人同意与否,在条例规定范围内,没有获得豁免者都必须参加计划;三是在最低供款之上,雇主与参与计划成员可按需要自行增加供款数额;四是计划之中的强积金都以信托形式安排,由一独立受托人托管公积金的资产;五是公积金本身的营运由私人机构安排负责,政府只负责监管而不直接参与营运,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1.1 强积金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强积金计划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的简称,它的产生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该制度虽然在香港的实施时间不长,但却对整个香港社会的长远发展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4.1.1.1 强积金制度的背景   1. 人口急剧老化   香港的人口出生率低,加上入境政策限制,香港工作人口正在迅速老化,未来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根据香港总商会2005年6月份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现时香港工作人口的年龄中位数,介于35—39岁,预计到2011年将介于45—49岁,到2031年将超过65岁。香港政府统计处提供的资料亦预计,香港人口年龄中位数会由2003年的38岁上升至2033年的49岁,详见表4-1。 表4-1 香港人口年龄中位数趋势 年份(年) 2003 2008 2013 2018 2023 2028 2033 65岁及以上人士比例(%) 12 12 13 16 19 24 27 年龄中位数(岁) 38 40 42 44 46 47 49 资料来源:香港政府统计处,转引自香港明报,2005年7月14日第A10版      根据香港文汇报2005年6月10日A30版的报道,香港政府统计处2003年估计65岁或以上人数有80万,占人口12%。2013年则有98万,占人口13%。2023年有155万,占人口19%。2033年则为224万,占人口27%,届时不足两名在职人士便须供养一名长者,而2033年的总人口为838.4万。   根据人口发展趋势预测,到2031年,每4名港人就有1位年届65岁或以上;其中85岁或以上的人口会增加2倍,从67 000人增加到209 000人。现时,男性的预期寿命为77.4岁,而女性则是82.7岁;至2019年,预计分别增加至78.6岁及83.9岁。人口老化问题实在不容轻视。   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正是全球各地的大趋势,1900年欧美人士的预期寿命为47岁,现今却是77岁。1950年,老年人口占全球总人口的8%;2005年为10%;而按人口增长推算,至2050年,老年人口占21%,而全球将有高达20亿的老年人口。由于不少地区出生率下降,而香港已成为全球出生率最低的地区之一,意味着少了的劳动人口需要供养多了的老年人口。   由于社会老年化的趋势,各地政府用在养老金或退休保障上的开支大增,加拿大现时为国民生产总值的5.1%,至2050年上升至13%。2005/2006香港财政预算案反映,安老服务开支为33亿,而老年人口领取综援(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约有15万人口,而整体领取生果金及其他福利开支人数达67万,款项约为127亿。政府医疗开支方面也不断上升,医管局估计,至2008年度,可能出现约73亿元的巨额赤字。至2033年,用于老年人口的各项社会保障开支,将由目前的127亿倍增至300亿,激增近1.4倍。   2. 政府鼓励市民及早规划自己的退休保障   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实施强积金的经验来看,强制全民供款,以有吸引力的利息鼓励市民及早供款,或对该笔退休保障基金实行减税优惠,为自己晚年生活提供保障的做法,成效显著。只要政府积极及创意地推动更多人为其晚年生活作好准备,解决个人退休生活的基本保障是可行的出路。只有小部分经济确有困难的,才由政府照顾。在强积金制度全面实施前,香港社会的就业人士中,只有约三分之一获得某种程度的退休保障。计划实施后,到目前为止,85%的香港就业人士享有退休保障。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处公布的2004年第四季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报告,在香港333万就业人口中,雇员及自雇人士的数目分别占293万及38万,另外约有3万人为无酬家属帮工。   在就业人口中,有65%获强积金计划保障,20%受其他退休计划保障,如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及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等。11%就业人口并没有法律责任参加任何本地退休计划。他们大部分均为家务雇员及65岁以上或18岁以下的雇员。其余4%的就业人口为应参加强积金计划但尚未加入的人士,见表4-2。 表4-2 香港的就业人口(按退休计划种类划分)(截止2005年3月) 退休计划种类 百分比(%) 参加强积金计划 65 参加其他退休计划 20 毋须参加本地退休计划 11 应参加强积金但尚未加入的人士 4   资料来源:香港积金局   3. 作为三大安老支柱之一,强积金制度具有许多优点   世界银行在1994年发表的研究报告《扭转老年危机、保障老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指出,政府推行的退休保障制度须同时兼顾保障老人和促进经济增长。要做到老有所依,最佳的做法便是利用“三大安老支柱”提供全面的退休保障。三大安老支柱分别是:(1) 由政府管理及由税收资助的社会保障安全网;(2) 由政府推行强制性、私营机构管理及具足额资金的退休计划;(3) 个人的自愿性储蓄及保险安排。   强积金制度的优点在于:(1) 切合香港需要。香港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稳健。在政府的严谨规管及监察下,以私营方式管理退休制度,有效提高效率及缩减成本,令计划成员受惠。(2) 公平。强积金制度下,计划成员可得的累算权益与他们的供款额成正比。这不但对每名成员同样公平,也可鼓励他们自愿增加供款额,为退休生活提供更大保障。   在2000年12月1日实施强积金制度后,再辅以市民的个人储蓄及保险和政府为有需要人士提供基本保障的综援计划(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香港现时已具备世界银行所倡议的三大安老支柱。   强积金制度的推行,目的是为就业人口提供基本退休保障,强积金只是应付人口老化社会的三大支柱之一,不会完全取代个人储蓄,亦不能单靠强积金解决退休生活的问题。事实上,自从强积金制度推行后,已唤起市民对退休储蓄的关注。   4.1.1.2 强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香港强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详见表4-3。 表4-3 香港强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初 随着越来越多雇主设立退休计划,政府决定为退休计划制订妥善的规管架构 1993年10月15日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实施 1995年 政府委托顾问公司就推行强积金进行研究,并于同年4月发表咨询文件。 政府于同年8月制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 1998年 政府在1998年3月修订《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后,并在同年4月制订附属法例 积金局在1998年9月成立 1999年5月 政府再制订强积金附属法例 1999年8月起 强积金中介人的规管 强积金中介人的考试 牌照签发 1999年8月3日起 开始接受强积金计划注册申请、汇集投资基金核准申请及公司受托人核准申请的截交日期 1999年底 招标承投营办行业计划 2000年1月3日 开始接受强积金豁免申请 2000年1月10日 积金局从财经事务局辖下的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正式接管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的工作,承担起执行《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法定职能 2000年1月31日 完成注册首批集成信托计划 2000年2月1日起 服务提供者开始进行市场推广 2000年5—7月 积金局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加入强积金计划 2000年8—11月 雇主安排合资格雇员加入计划,雇员决定选择 2000年12月1日 收集供款,强积金制度正式实施 2001年8月 积金局成立强积金计划运作检讨委员会 2002年2月6日 立法会通过《200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 2002年7月12日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获立法会 通过 2003年2月1日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实施 4.1.2 强积金制度的特点和计划种类   4.1.2.1 强积金制度的特点   1. 涵盖范围   强积金是职业为本的退休保障计划。法例规定,除豁免人士外,凡年龄介乎18至65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强积金。根据强积金条例,雇员是指在雇佣合约下连续受雇不少于60日的全职及兼职雇员。自雇人士是指没有受雇于人,靠自己提供服务或货品来赚取入息的独资经营者或商业合伙人。临时雇员是指受雇于餐饮业或建造业,并由雇主按日雇用或雇用期少于60日的短期雇员。不论临时雇员受雇多久,其雇主必须安排他们参加强积金。   属于以下任何一类的人士,即属豁免人士,毋须参加强积金计划:(1) 家务雇员;(2) 自雇小贩;(3) 获法定退休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保障的人士(如公务员和津贴及补助学校教师);(4) 获发豁免证书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5) 来港工作不超过13个月或已获得海外退休计划保障的海外人士;(6) 受雇于驻港欧洲联盟属下的欧洲委员会办事处的雇员。   2. 供款   (1) 强制性供款   强积金的供款额是按雇员有关入息的5%计算。雇主及雇员各须按雇员的有关入息的5%供款。自雇人士亦须按其有关入息的5%供款,可选择按月或按年供款。有关入息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合约酬金、赏钱或津贴,但不包括房屋津贴或房屋利益。有关入息亦不包括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2) 入息上下限   强制性供款额设有入息上下限,分别为每月20 000元及5 000元。如雇员月入少于5 000元,他便不用供款,但雇主仍须按该雇员入息的5%作供款。如雇员月入超过20 000元,雇主、雇员只须各自按20 000元的5%供款,即各供1 000元。上下限亦适用于自雇人士。   (3) 自愿性供款   强积金的设计,是为计划成员提供基本的退休保障。假如希望退休生活有更佳保障,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皆可选择在强制性供款以外作额外的自愿性供款,未雨绸缪。   积金局一向鼓励计划成员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强制性供款以外,作自愿性供款,进一步保障自己的退休生活。由于每人对退休生活的期望各不相同,部分人士希望有较优裕的退休生活,单凭强制性供款并不足够,他们应该增加自愿性供款金额或作适当的储蓄及投资,以壮大退休生活的储蓄。现时不少受托人除接受自愿供款外,并提供特别自愿供款计划,计划成员可以毋须透过雇主参加这类计划,及早部署个人的退休大计。近年,港人日益关注退休保障是否足够,强积金雇员增加自愿供款也愈趋普遍。   (4) 免供款期   雇主的供款须从雇员受雇第一天起计算,雇员则享有30天的免供款期及无须就受雇30天后首个不完整粮期作供款(不适用于临时雇员)。   (5) 供款安排   雇主和雇员的强制性供款将由雇主一并支付予受托人。同一个月内终结的所有粮期的供款,雇主可一并在下个月的第十日或之前向受托人支付。行业计划方面,雇主可选择:① 在向雇员发薪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支付供款;② 在粮期后十日内作出供款。   (6) 供款可抵消长期服务金和遣散费   根据强积金条例,雇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包括供款和投资回报)可以抵消长期服务金和遣散费。雇主需要这样做时,可先依照雇佣条例支付长期服务金和遣散费给离职雇员,然后向受托人提出申请,从离职雇员的强积金计划账户中提取雇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在作出抵消时,如雇主的强积金供款部分不足以抵消全部数额,雇主仍需按法例规定另付费用补足。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除雇主的供款外,有关供款的投资回报亦可被雇主用来抵消长期服务金及遣散费的支出。   (7) 供款的税项扣减   无论是雇主、雇员或自雇人士的强制性供款,均可扣减税项。而雇主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都可做税项扣减,但是最高扣税限额为雇员每年工资的15%。雇员的强制性供款也可以豁免薪资税,每年最高的供款额上限为12 000元。至于雇员的自愿供款部分,则不获任何税项减免,也要缴纳薪俸税。当雇员从强积金计划中取回累算权益时,一般也是不要课税的。当然,强积金的税项减免完全受香港税务局颁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Practice Notes)的约束。   (8) 灵活性逊公积金   根据法例,强积金计划成员可于年满65岁时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除了下列情况外,雇员在65岁前不可提取强积金的供款:① 年满60岁并已退休;② 永久离开香港;③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④ 过往12个月没有供款,户口结存少于5000港元,并表明日后不再工作;⑤ 身故(强积金归遗产代理人处理)。要在这些情况下提早领取强积金,申请人需要向受托人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前往民政事务处咨询中心办理宣誓手续,以证明自己确实合乎条件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相比之下,公积金的灵活性较大,可全数由雇主供款,或雇主、雇员各供5%,公积金没有供款额月薪的上限,雇员离职时就可提取供款,毋须等到65岁。   3. 计划权益归属和转移   雇主为雇员向计划所作的强制性供款,一经支付予受托人,便即时归属于雇员。由累算权益投资所产生的收入或利润,亦同时归属于该名计划成员。   计划成员年满65岁时可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未达退休年龄前,雇员可在转工时将累算权益由一个强积金计划转至另一个计划。   4. 四重保障措施   积金局设有全面和严谨的核准及监管机制,以保障强积金计划的资产。   (1) 订立严谨的核准和注册准则   强积金受托人必须符合资本充裕、财务稳健、合适资格和内部监控的严格准则,才可成为强积金核准受托人。受托人亦有责任确保其委任的投资经理及其他服务提供者遵守强积金的各项规定、标准及指引。所有强积金计划必须以信托形式管理并受香港法例监管,而基金的资产亦须与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资产分开处理。   (2) 持续监管   积金局获授权规管和监察强积金制度的运作,并确保强积金受托人遵从强积金法例的规定。受托人须定期呈交各项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报告。积金局亦可进行实地考察,以确保受托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早日察觉管理欠佳的地方。   积金局可对涉嫌违规的事件展开调查。对轻微事件,积金局可发出警告或罚款,并指示受托人纠正失当的行为。   若情况严重,积金局可要求为受托人的账目作出特别审计。在调查期间,积金局可暂免受托人管理有关强积金计划的工作,并委托另一受托人临时接管计划。积金局可根据调查结果正式撤销受托人的核准资格及终止其管理计划的工作,亦可对严重的违规行为提出检控。   (3) 弥偿保险   为加强计划成员的保障,强积金受托人必须购买足够的弥偿保险,用以赔偿计划成员因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所犯的失当行为,而招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4) 补偿基金   根据《强积金条例》第17条规定,积金局须设立补偿基金,目的是在弥偿保险未能提供足额赔偿时,对计划成员作出补偿。积金局须委任管理人负责管理补偿基金;如没有委任管理人,则积金局必须管理补偿基金。积金局获委任为管理人,任期至2007年3月31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规定,积金局必须把补偿基金存放在独立的银行账户,并为补偿基金另行编制独立的财务报表。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补偿基金的成立,是为了补偿注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成员及在注册计划中拥有实益利益的其他人士在累算权益方面的损失。该等损失可归因于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或与该等计划的管理有关的其他人士的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   要求补偿基金作出补偿的申请,必须按照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向法庭提出。管理人必须根据法庭的决定支付补偿金额。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9年3月12日拨出港币6亿元作为补偿基金的创办基金。有需要时,积金局可向法庭申请动用补偿基金。   4.1.2.2 强积金计划的种类   强积金计划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   1. 集成信托计划(Master Trust Schemes)。主要是让超过一名雇主的有关雇员、自雇人士及将享有累算权益(Accrued Benefits)由另一计划转移至此计划的人士参加。这类计划的特点是把不同小型雇主单位雇主和雇员的供款集合起来作管理和投资,以得到大规模运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有助提高计划的运作成效。这类计划特别适合中小型公司的雇主及雇员参加。   该计划的一项特点是集资安排,成员供款会集中投资于一个或多个基金。对于中小型公司及自雇人士而言,该计划的收益较高。由于在成立信托管理时,无论雇主或雇员数目多寡,均需要一笔相当的基本经费,而集成信托计划的成本可由众多公司或雇员分担,因此比较经济。   2.雇主营办计划(Employer Sponsored Schemes)。只供受雇于同一名雇主及与该雇主有联系的公司的有关雇员加入。由于对成员资格的限制,雇员人数必须庞大才可令运作雇主营办计划得到效益。所以可能只有规模较大的公司才考虑成立本身的雇主营办计划。雇主营办计划的对象是受雇于单一雇主的雇员,而集成信托计划则是供受雇于不同雇主的雇员和自雇人士参加,而已参与其他注册计划的人士,也可将享有的累算权益转移参与这类集成信托计划。   雇主营办计划无论在会计账目、报告、投资等方面均独立执行,由于计划只为单一雇主或公司设立,对成本收益而言,较适合大型公司。   3.行业计划(Industry Schemes)。是专门为雇员流动性高的行业如建造业和餐饮业的雇员和自雇人士而设立的计划。这些行业的雇主可选择让雇员参加行业计划,但并非必须参加此类计划。属行业计划成员的雇员,只要前雇主及新雇主都参加同一行业计划,该雇员于行业内转职时无须转换计划。此安排将降低由一计划转移累算权益至另一计划时为雇主及雇员所带来的行政成本。   行业计划在于简化行政,豁免雇主在其他强积金计划中所需履行的部分职责。不过,如果一家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只限于建筑或饮食,或雇员并无经常替换的现象,则其他计划可能更为合适。   上述无论哪一类计划都必须获得香港积金局的批准才可宣传和经办。当前在市场上的核准强积金计划中,大部分都是集成信托计划,而行业计划则非常少。 4.2 强积金计划的规管   强积金制度设立与运作,其监管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强积金政府监管体系平衡了资产安全性和成本效率之间的关系,它允许服务提供者灵活地管理资产,同时也对公众的利益建立了安全保障。 4.2.1 强积金规管机构及各自的分工   香港强积金制度为保障受益人资产安全设立了三层安全保障体系:一是对受托人、中介人设立严格的核准认可制度,在开始时便抬高门槛,拒绝鱼目混珠。二是对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持续的监管,强制受托人公开投资陈述书,定期进行实地调查,对违反相应规定的受托人进行惩罚。三是设立安全网,首先要求受托人资本充足,当计划管理不善时有能力赔偿损失和对计划进行改善,其次要求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购买足够的保险,在投资不当或管理者失职时弥补计划成员的损失,当前两层安全网都无法弥补由于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失职或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时,计划成员可以向最后一层安全网—— 补偿基金求助,要求索赔。这一套安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得益于强积金监管机构的协作与分工,得益于相应的一系列的法规条例。   强积金的有关监管机构首先是专门的强积金计划的监管机构,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简称“积金局”)。由于强积金计划的投资必然会涉及证券市场,则与之相关连的监管部门便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监管银行,由于银行可能成为强积金计划中的委托人和中介人,因而它也就管理了部分委托人和中介人。保险业监理处则管理与强积金计划业务相关的保险人。   四大监管机构中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为监管机构的主体,负责整个制度的运作管理。四大机构各自协定,明确分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 表4-4 强积金四大监管机构的分工 积 金 局 金 管 局 证 监 会 保 监 处 计划和产品 的整体管理 其他两类与强积金 计划有关的保险人 受托人 投资经理、保管人 强积金中介人      1.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MPFA)是根据1995年8月制订并于1998年7月24日起生效的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第485章第6条)而于1998年9月成立的法定监管机构,专责规管及监督按所属法例而设立的强制性公积金(简称“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的运作。通过建立效益效率兼备的制度,以审慎的方式规管及监督私人托管的公积金计划的运作,确保香港的就业人士得享退休保障。   积金局负责规管分别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及《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而设立的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按与强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有关的法例、指引及守则,规管该两类退休保障计划。规管架构详见下图4-1所示: 图4-1 香港积金局的规管架构   积金局是强积金监管体系的灵魂,任何一项强积金计划的开始,任何一个计划的豁免,任何一个核准受托人的出现,任何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都离不开积金局的监管或批核。   按《强积金条例》第6E条,积金局的职能如下:(1) 负责确保《强积金条例》及附属条例获得遵守;(2) 享有对强积金计划和投资基金的注册的权利,注册合格的计划,审核计划内的投资基金,也有权对强积金计划和投资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进行监管;(3) 核准符合资格的人担任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4) 有权授予符合条例规定的职业退休计划豁免地位。符合资格的个人和公司要经过积金局的批准才能成为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Approved Trustees),受托人的行为受积金局的监管,积金局规管核准受托人的事务及活动,并在合理的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确保该等受托人以审慎的方式管理其所负责的注册计划;(5) 就强制性供款的支付订立规则或指引,就注册计划在该等供款方面的管理订立规则或指引,并有权依据条例制订强积金计划和投资管理的规则和指引;(6) 研究与职业退休计划或公积金计划有关的法律,并提出改革该等法律的建议;(7) 促进及鼓励退休计划行业在香港的发展,包括核准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采用高水平的操守准则及良好和稳妥的业务经营方式;及(8) 行使《强积金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赋予或委予或根据《强积金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赋予或委予积金局的其他职能,负责监管核准受托人及强积金中介人,并监督职业退休计划的运作。   积金局亦为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负责监察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规管的职业退休计划的运作。   积金局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Managing Board),董事会之下设立了行政总监(Managing Director),具体事务由行政总监全权负责执行。截至2004年3月31日,积金局董事会共由12名非执行董事及4名执行董事组成。4名执行董事分别是行政总监、营运总监(机构事务和监管)、执行董事(执法)及执行董事(投资规管)。组织架构如图4-2所示。   董事会附设多个委员会,就各方面的管理及规管工作向积金局提供意见及协助。主要的两个委员会分别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咨询委员会和强制性公积金行业计划委员会。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咨询委员会(简称“咨询委员会”)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成立,负责就《强积金条例》的实施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效能及效率,向积金局提出建议。咨询委员会成员来自与强积金有关的不同行业,咨询委员会由一名积金局指派的执行董事及十名行政长官委任的成员组成,主席及副主席由行政长官从成员中选出委任。   强制性公积金行业计划委员会根据《强积金条例》成立,负责监察行业计划的效能,以及就改善行业计划管理及运作的方法提供意见,以保障计划成员的权益。行业计划委员会的成员全由财政司司长委任,他们包括一名主席、一至两名由每一行业计划的核准受托人所提名的代表,以及不少于6名其他人士。积金局另指定一名积金局执行董事加入行业计划委员会。 图4-2 香港积金局的组织架构   行业计划委员会亦监察建造业和餐饮业的营运事宜,并提出意见,促使及鼓励各方守法循规。   积金局还下设了各类支持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有行政事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指引制订委员会。专门负责某项事务的专责委员会有投标委员会,负责某项工作的监督。   2.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强积金计划及计划内的投资基金都属于集汇投资产品以公众为销售对象的基金,因而强积金计划本身要受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监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SFC)是负责整个证券期货行业监管工作的最高机构。它成立于1989年5月1日,是依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成立的独立于政府的法定监管组织。   证监会非常独立,这样有利于保证它监管的独立性,少受政府的压力对市场进行过多干预。证监会的理事成员直接由香港特首任命,并直接向香港特首负责;证监会财政独立于香港特区政府,它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自身对市场提供的服务报酬,因而它可以自己制订预算,避免了行政上独立、财政上依赖的弊端。但证监会在做重大决定时,有必要咨询财政司司长,财政司司长亦有权要求证监会做些工作。在财政上证监会需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提交年报和相关账目给财政司长,再由财政司长交给立法局审阅。   证监会担负着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健运作、促进市场发展的三大责任。依照这三大责任,它要履行以下的监管职能:监察证券及期货市场机制,包括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赔偿基金、结算设施。监察中介团体,给符合资格的团体发牌,持续监察中介团体。监管证券及投资产品的推广及分派,包括单位信托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集资退休计划、与移民有关的投资计划等。监管公开上市的证券交易,包括联交所上市事务、公司公布权益的事项、收购、合并、股份回购。要执行守则、规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例检讨。   在这些投资职能中,有一项是监察证券与投资产品的推广及分派,包括单位信托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集资退休计划。这三种计划都是强积金可能归属的投资产品,因而强积金计划也受证监会的监管。当一项制度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进行监管时,这两个或更多的部门必须进行有效的分工,不然会出现监管的重复或在某些时候又会出现监管的真空。为此,积金局和证监会在1999年6月24日达成协议,签定了协议备忘录,积金局主要批核监管强积金受托人,而证监会主要批核监管强积金计划内的投资经理,对投资经理的材料的批露进行审核,也负责发牌给部分强积金的服务提供者,管理投资经理和从事证券借贷活动的保管人,对在证监会注册的强积金中介人也进行监管;积金局负责计划产品的整体工作,而证监会则主要负责监管强积金计划产品的宣传推广,要对强积金计划产品的销售文件、宣传资料进行审核。   3. 保险业监理处   保险业监理处(Office of Commissioner of Insurance,OCI),简称保监处,1996年6月成立,主要负责执行《保险公司条例》。它的主要职能是保障保单持有人和投保人士的利益,监管对象主要是保险公司。它与强积金制度相关的理由有三条:一是强积金制度的安全网制度要求每个强积金制度要购买相应的保险;二是计划的信托人或保管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寻求相应的持续的财政支持;三是强积金计划也可以设立以保险单为投资工具的基金。因而这些与强积金相关的保险公司便是保监处的监管范围。   保监处对保险人的管理职能主要有授权保险人(Authorization of Insurers)和规管保险人(Regulation of Insurers)。保监处按既定的标准审核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有健全的财政和高水平的管理能力,对提出的业务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要求保险人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对合格保险人授予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权力。保险人每年要提交周年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保监处要进行审查,确保保险人依据审慎的原则经营业务,保障投保的利益。保险专员可以采取行动对保险人某些影响投保人利益的特大事件进行干预。   保监处有权对保险中介人(Insurance Intermediaries)进行规管,保险中介人分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人必须由保险人委任,并且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登记,保险经纪则可以直接向保监处申请,或只要是一个被认可的保险经纪的团体的成员即可。如果保险代理人违规,则保监处有权取消登记;如果保险经纪违规,则保险经纪团体不对它予以认可或撤销它的授权。严重的可能被保险监理专员申请破产。   保监处将会对相应保险的查询做出回应,对于保险业的投诉进行处理。保险行业除了受保监处的外部监管之外,主要还是靠行业内的自律,行业内存在许多行业自律组织,如保险索偿投诉局、香港保险业联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这些非政府组织是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环节,它们的主要职能包括建立行业自律规则、行业内部正常竞争秩序的维护等。保监处与这些自律组织有紧密的联系合作,听取这些自律组织的反馈,定期对自我监管措施指引和规例进行联系实际的反省。   保监处的这些职能对于涉及强积金的三类保险公司同样是适用的,它根据《保险公司条例》规定对这些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   4.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HKMA)简称金管局,它与证监会一样,独立于政府,它的行政总裁由财政司长委任,对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负责;但它不可独立进行预算,它做的预算要交给香港特区政府批准,每年的财政报告要交给立法会审阅,而且要经过核数署署长的审核。它由银行业监理处和外汇基金管理局合并而成,沿承了这两者的职能,管理外汇基金,通过货币政策等手段来维持港元的稳定,确保影响体系的安全。它相当于一个中央银行,为促进金融体系的效率,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全发展而服务。作为一个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它要进行货币管理、储备管理、银行监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还要进行相关方面的研究,建立对外关系。   由于香港金融管理局监管银行体系,而在强积金计划中银行常常可以成为计划的信托人和保管人、计划基金的投资经理、有担保性质的成份基金或汇集投资基金的担保人。另外,如果强积金计划的中介人属于获准经营存款业务机构的职员,那么金管局也有权对其进行监管,从而分担了强积金制度的部分监管任务。 4.2.2 强积金规管法规体系   强积金的规管体系能够运作稳定,离不开背后一系列完整的规管法规体系。当中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Ordinances)和规例(Regulations),还有表达监管机构要求业界遵守标准的守则(Codes)和指引(Guidelines)。   有关强积金规管的主要的法规体系详见表4-5: 表4-5 强积金规管的主要的法规体系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 相关辅助法例 证券条例 保险公司条例 保障投资者条例 银行条例 指引 投资、报告规定、计划运作、衔接安排 守则 强积金投资基金守则、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强积金中介人守则   1.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Ordinance)(简称《强积金条例》)是整个强积金制度架构和运作的灵魂。该条例于1995年8月通过,随后于1998、2000及2002年修订。另有数项规例及规则分别于1998、1999及2000年制订,用以补充主体条例的内容。条例的目的是要设立一个非政府的强积金制度。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1) 设立强积金管理局;(2) 界定积金局的职能和运作;(3) 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的供款责任;(4) 供款累算权益的归属、保存、可调动性、提取和保障;(5) 受托人的核准;(6) 受托人的职责和权力;(7) 积金局对受托人、注册计划和计划投资的权力;(8) 界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上诉委员会(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ppeal Board)的组成和权力; (9) 针对触犯强积金罪行的惩处;(10) 获豁免强制性供款的人士。   为提高强积金制度的效益及效率,积金局根据运作经验不断检讨强积金法例。强积金计划运作检讨委员会(简称“检委会”)于2001年8月成立,负责检讨强积金法例的行政及运作事宜,以确保强积金制度运作简便,效益效率兼具。检委会由雇主及雇员团体、服务提供者、专业机构、特区政府及积金局代表组成。   检委会于2003年9月至12月期间召开四次会议,完成第三轮的强积金法例检讨工作。检委会共制订了20项强积金法例的修订建议,议题涵盖投资规管、计划行政及执法等事宜。所有建议其后获董事会核准,有关的法律草拟指示草稿已提交特区政府审议。积金局拟把此等建议连同2002—2003年度制订的强积金修例建议,于2004—2005年度的立法会会期提交立法会审议。   自《强积金条例》制订以来所订立的附属法例及修订法例名称,详见表4-6。 表4-6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附属法例(截至2004年3月31日) 法 例 参 考 编 号 条例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1998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 1995年第80号条例 1998年第4号条例 2002年第2号条例 2002年第29号条例 对《强积金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出相应修订的法例: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 《2000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 1999年第31号条例 2000年第32号条例 (续表) 法 例 参 考 编 号 《2000年公司(修订)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 2000年第46号条例 2002年第5号条例 附属法例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费用)规例》 《2000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修订)规例》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规则》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补偿申索)规则》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清盘)规则》 1998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203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120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222及223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226及227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相关的公告/命令 《1997年宣布更改职号及名称(一般适应)公告》 《1998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附表6)公告》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8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1998年第4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1998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1995年第80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8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 (1998年第4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9年更正错误令》 《〈1998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 (1998年第4号)1999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根据第5及16条指明日期)公告》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1995年第80号)2000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8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 (1998年第4号)2000年(生效日期)公告》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2000年(生效日期)公告》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临时雇员供款)令》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205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292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293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294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68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69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0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95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296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53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119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120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121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179号法律公告 (续表) 法 例 参 考 编 号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指明特准限期)公告》 《2000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修订附表1)公告》 《释义及通则条例》-立法会决议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2002年第29号)2002年(生效日期)公告》 2000年第180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224及225号法律公告 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2002年第173号法律公告      2.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s Ordinance,ORSO)是香港早期的社会保障条例,于1992年12月31日由香港政府通过,自1993年10月15日开始施行。该条例的目的不是硬性强迫雇主要为雇员成立退休计划,而是通过一套注册制度来监管所有由雇主自愿成立并在香港或自香港营办的职业退休计划,以确保这些计划能妥善运作,并促使雇主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承诺,支付参与计划雇员的退休利益。为配合《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实施,香港政府于条例生效的同时成立了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The Office of the Registar of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s),负责有关计划的注册和监管工作。职业退休计划法例的附属法例,由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制订的规则组成,用以补充主体条例的内容。   自《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制订以来所订立的附属法例及修订法例名称,详见表4-7。 表4-7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及附属法例(1997年至2004年3月31日) 法 例 参 考 编 号 条例 《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修订)条例》 1999年第52号条例 对《职业退休计划条例》作出相应修订的法例 《1997年法律改革(杂项规定及次要修订)条例》 《1998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 《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条例》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2号)条例》 《2000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 1997年第80号条例 1998年第4号条例 1998年第25号条例 1999年第31号条例 2000年第32号条例 2002年第5号条例 (续表) 法 例 参 考 编 号 附属法例 《职业退休计划(精算师证明书的制备)规则》 《职业退休计划(注册界定利益计划的定期证明)规则》 《职业退休计划(更改通知)规则》 《1998年职业退休计划(文件认证及证明)(修订)规则》 《1998年职业退休计划(费用)(修订)规则》 《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要求提供计划资产资料)(修订)规则》 《职业退休计划(追讨欠款)规则》 《释义及通则条例》-立法会决议 1997年第41号法律公告 1997年第42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360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361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238号法律公告 2000年第285号法律公告 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 相关的公告/命令 《职业退休计划(精算师证明书的制备)规则(1997年第41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职业退休计划(注册界定利益计划的定期证明)规则(1997年第42号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宣布更改职称及名称(一般适应)公告》 《1998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令》 《1998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 (第2号)令》 《〈职业退休计划(更改通知)规则〉1998年第360号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8年职业退休计划(文件认证及证明)(修订)规则〉(1998年第361号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8年职业退休计划(费用)(修订)规则〉(1998年第362号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7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1997年第116号法律公告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150号法律公告 1998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2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3号法律公告 1999年第74号法律公告      积金局在2002—2003年度制订了多项有关职业退休计划的修例建议,以期促进职业退休计划的行政管理,以及加强规管计划的效能。积金局现正与特区政府紧密合作,就建议的修订拟备条例草案,以便于2004—2005年度的立法会会期提交立法会审议。   3. 指引及守则   为阐明法例规定及协助各方遵守强积金及职业退休计划法例,积金局截至2004年3月31日发出合共59套指引及两套守则,并修订了当中6套有关投资及两套有关牌照的指引,大部分修订均因应2003年4月1日生效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而作出。积金局发出的指引及守则一览表详见表4-8,指引及守则的具体内容可从积金局的网站下载。 表4-8 强积金指引及守则一览表(截至2004年3月31日)   第I部 发牌指引 指 引 编 号 指 引 名 称 版本日期(月/年) I.1 I.2 I.3 I.4 I.5 I.6 I.7 I.8 《申请成为核准受托人的指引》 《申请将公积金计划注册的指引》 《保管人指引》 《合资格保险人指引》 《申请成为核准成份基金的指引》 《申请成为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指引》 《中央证券寄存处指引》 《保管/次保管协议的指引》 12/98 12/98 05/03 12/98 05/03 12/98 08/02 10/00      第II部 报告规定指引 指 引 编 号 指 引 名 称 版本日期(月/年) II.1 II.2 II.3 II.4 II.5 II.6 II.7 II.8 II.9 《注册计划每月申报表指引》 《属保本基金的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每月申报表指引》 《成份基金每季申报表指引》 《注册计划周年报表指引》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周年报表指引》 《有关每一注册计划所须作出的内部控制报告的指引》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每季申报表指引》 《注册计划每月统计资料申报表指引》 《重要事件通知指引》 08/02 07/01 07/01 07/01 07/01 05/99 04/01 07/01 08/02      第III部 投资指引 指 引 编 号 指 引 名 称 版本日期(月/年) III.1 III.2 III.3 III.4 III.5 III.6 III.7 《债务证券指引》 《其他证券指引》 《合资格海外银行指引》 《认可交易所指引》 《投资经理指引》 《保本基金指引》 《证券借贷指引》 10/01 05/03 05/03 05/03 06/03 10/01 05/03 (续表) 指 引 编 号 指 引 名 称 版本日期(月/年) III.8 III.9 III.10 《回购协议指引》 《投资保证储备标准指引》 《紧贴指数集体投资指引》 03/99 02/01 05/03      第IV部 计划运作 指 引 编 号 指 引 名 称 版本日期(月/年) IV.1 IV.2 IV.3 IV.4 IV.5 IV.6 IV.7 IV.8 IV.9 IV.10 IV.11 IV.12 IV.13 IV.14 IV.15 IV.16 IV.17 IV.18 IV.19 IV.20 IV.21 《年费披露指引》 《与支付强制性供款有关的报告指引》 《转移累算权益的选择表格指引》 《累算权益支付指引—— 须向核准受托人递交的文件》 《累算权益的支付指引—— 永久性地离开香港》 《无人申索权益的公告指引》《转移权益的收费指引》 《有关雇员(临时雇员除外)参加计划及供款安排指引》 《有关临时雇员参加计划及供款安排的指引》 《有关自雇人士参加计划及供款安排的指引》 《有关雇员供款期指引》 《有关雇员有关入息的指引》 《补偿基金指引》 《付款结算书指引》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3)条下获豁免人士的指引》 《强积金制度对离港工作雇员涵盖范围的指引》 《自雇人士供款安排指引》 《蒙受亏损自雇人士供款安排指引》 《自雇人士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指引》 《预付供款指引》 《有关无人申索权益公告的报告指引》 03/00 08/02 07/01 08/02 04/99 04/99 05/99 08/02 05/02 05/02 08/02 07/00 01/01 08/02 05/02 05/02 08/02 08/02 08/02 05/02 08/02      第V部 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计划的衔接安排 指 引 编 号 指 引 名 称 版本日期(月/年) V.1 V.2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 职业退休豁免计划的强积金豁免申请》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 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强积金豁免申请》 12/99 12/99 (续表) 指 引 编 号 指 引 名 称 版本日期(月/年) V.3 V.4 V.5 V.6 V.7 V.8 V.9 V.10 V.11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 参加强积金计划的现有成员的累算权利的处理》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 利益的保存》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 说明例子》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 申请核准委任受托人》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 申请核准委任受托人董事》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 撤回职业退休豁免计划豁免证明书的申请》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 撤回职业退休注册计划豁免证明书的申请》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 周年报告的呈交》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指引—— 最低强积金利益的提取》 04/99 04/99 05/99 06/99 06/99 05/00 05/00 12/00 12/00      4. 相关法例   前已述及,强积金制度的产品和运作涉及了证券、保险和银行三个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部分法例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强积金有关,值得我们留意。   (1)《证券条例》   《证券条例》(Securities Ordinance)由证监会执行,旨在为香港证券行业制订一个运作和监管模式,令市场能有效地履行集资及金融中介角色,从而保障投资大众的利益。其要点如下:① 授权证监会监管证券市场,并可制订与上市和市场运作有关的规则。② 禁止有人非法经营交易所或非法使用交易所名义。③ 规管证券商(Securities Dealers)和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ers)的注册和业务活动。④ 禁止不正当的交易活动,例如不法抛空(Illegal Short Selling)、做假市(False Markets and Trading)及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等。⑤ 设立赔偿基金(Compensation Fund),使因经纪未能履行责任而蒙受损失的投资客户可获保障赔偿。      (2)《保障投资者条例》   《保障投资者条例》(Protection of Investors Ordinance)旨在确保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文件的正确性,以保障投资者利益。条例主要内容包括:① 禁止任何人士以欺诈或误导的手段(例如声明、承诺和预测等)引诱投资者买卖证券或参与投资安排,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100万美元及入狱7年。② 对有关投资的宣传和刊物发放实施管制,任何人士发放或持有明知具误导成分的广告和文件,最高可被罚款50万美元及入狱3年。《保障投资者条例》由证监会负责执行。   (3)《保险公司条例》   《保险公司条例》(Insurance Companies Ordinance)由保监处负责执行。条例主要内容包括:① 保险业监督的委任。② 保险业监督的职责和权力。③ 保险业营运的监管)。④ 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4)《银行条例》   《银行条例》(Banking Ordinance)主要规管金管局认可的三类机构,即持牌银行(Licensed Banks)、有限制牌照银行(Restricted License Banks)和接受存款公司(Deposit Taking Companies),以促进银行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以及保障存户利益。条例由金管局负责执行,内容涉及认可机构以下活动和运作的监管:① 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的进行。② 业权和管理。③ 资本储备。④ 流动资产比率。⑤ 投资放贷。⑥ 核数。⑦ 资料呈报和批露。   总之,强积金的监管和法律体系是其体系最后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上,既有一般性的通则,也有其具体特殊的一面。   5. 通函   除指引及守则外,积金局还视情况需要向服务提供者发出通函,阐明若干法例规定及进一步协助服务提供者遵从规定。此等通函解释积金局的政策(例如向逾期转移及支付累算权益的受托人发出罚款通知的政策);阐明一些广受关注的事项(例如说明破产人的累算权益不会被受托人扣减);就行政事宜提供指导(例如作出安排,协助受SARS影响的行业申请贷款担保计划,以及就如何填报已故成员累算权益申索表格给予指示)。    4.2.3 强积金规管的对象   政府对于私人养老金的监管多集中于对基金资产的监管、基金投资管理的监管以及基金中各代理人的管理,还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积金局对强积金业界的监管主要包括监管核准受托人及强积金中介人,以确保强积金制度运作畅顺。下面将主要从对强积金的各代理人、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具体谈起,部分涉及基金资产的监管和基金投资管理的监管。   1. 对雇主的规管   雇主是指按订立雇佣合约雇用另一人作为其雇员的人。作为雇主,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必须安排所有年龄介乎18至65岁及受雇满60日或以上的雇员加入注册强积金计划。除豁免人士外,雇员不论全职或兼职,凡在一份雇佣合约下受雇满60日或以上,便受强积金法例保障。经营建造业或餐饮业的雇主亦须为受雇期少于60日的临时雇员加入注册强积金计划。   雇主可以选取一个或多个注册强积金计划,并安排所有合资格的雇员加入,成为计划成员。雇主必须将积金局所发出的参与证明书展示于办公室内。   雇主有责任就每段供款期计算每位雇员的有关入息,以及雇主和雇员的供款额,然后从雇员的有关入息中扣除雇员该期的供款,并从本身的资金中为雇员作雇主的供款。   雇主必须在供款日或之前,把雇主和雇员两笔强制性供款一并交给受托人。雇主可以就同一个月内终结的所有粮期的供款,一并在下个月的第十日或之前向受托人支付。支付供款时,雇主亦须提交付款结算书予受托人,列明每名有关雇员的有关入息及供款额。雇主亦须向雇员发出每月供款记录,列明雇员的有关入息和供款额。法例规定,雇主每月向计划供款后的7日内,必须向雇员提交一份供款记录通知,里面应包括雇员的入息、供款数额和供款日期。但如果雇主是属参加行业计划的临时雇员的雇主并选择在发薪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供款,或供款期完结后10天内供款便无须遵守此要求。   雇员离职时,雇主可以把同一个月内离职雇员的最后一期供款,集合其他在职雇员当月的强积金供款,一次在下一个月的第十日前送交受托人。雇员离职时,雇主必须在有关雇员离职该月完结之后的10日内,以书面通知有关计划的受托人。雇主可利用付款结算书通知受托人雇员离职一事及离职日期。雇主亦应该协助雇员填写申请表,把强积金计划内由强制性供款所累积的累算权益转移至另一个强积金计划内,或同一计划的另一个账户内。雇主可向受托人提出申请,从离职雇员强积金计划账户中雇主供款部分所累积的累算权益,提取适当款额,支付给离职雇员,用以抵消依《雇佣条例》所须支付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在抵消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方面的安排,雇主须遵守《雇佣条例》中就支付这些款项的其他要求。   雇主的强积金供款是可以扣利得税的,但扣减额不得超过雇员总薪酬的15%。   强积金规定雇主要在法例限定的时期内进行缴费,但雇主有可能存在回避缴费的动机,因而需要对雇主的缴费责任进行监管。如果没有在强积金法定期限内支付供款,则属于拖欠供款。供款日期是受到法例限制的,如果雇主没有如期供款,计划受托人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提醒雇主。假如雇主在指定期限仍未供款,受托人便会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申报。强积金法例也订明了逾期或拖欠供款所需缴付的附加费(Contribution Surcharge)或罚款(Penalty)。附加费会按拖欠供款金额的5%计算。如果雇主最终仍未供款,可能会被刑事检控,最高刑罚为罚款10万元和监禁6个月。再犯者可被罚20万元和监禁12个月。   2. 对强积金受托人的规管   根据《强积金计划条例》,所有注册强积金计划必须以信托(Trust)形式设立,即必须委任独立的受托人或称信托人(Trustee)持有基金资产,以代表最终受益人(即投资者)利益。受托人须由香港积金局批准,负责整个计划的行政管理运作和保障计划成员的权益。一般来说,受托人会委任专业的投资经理(Investment Manager)进行基金投资管理;如果需要,也会委任保管人(Custodian)保管基金资产或其他机构协助行政事宜(例如处理供款的收付和记录等)。计划必须就这些服务提供机构所提供的信托、投资保管服务支付费用。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受托人如果违背受益人的利益,无法通过市场运作来进行监管。受托人关系到受益人的财产安全,对于政府来说,对受托人的监管便十分重要。 图4-3 强积金的运作架构   强积金制度把强积金计划的全部行政及管理责任交托给核准受托人。核准受托人虽然可将部分职能转授予其他服务提供者,但仍须遵守强积金法例,小心谨慎地履行责任,以及执行受信责任。   首先,强积金制度设立了严格的核准标准,个人或信托公司要成为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要向积金局申请,积金局会根据多方面的标准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1) 对受托人的申请者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这是第一道资产安全防线;(2) 积金局要求所有的受托人购买专业赔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保险金用来赔偿当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机构失当或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权益的损失;(3) 要求申请人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要求管理层具备良好的信誉;(4) 申请人应该配有处理强积金业务应有的硬件设施,配有电脑,具备进行计划管理、会计、资产记录的硬性条件;(5) 要求公司申请人有完善的内部监控系统,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可以实施内部的管理和监察;(6) 对于海外信托公司,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在香港有营业场所,本部对香港经营要进行监控,另外,该公司的来源地不能是经济动荡的国家,必须有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其来源地的监管部门必须得到积金局的认可。   积金局还要对经核准的受托人的运作过程进行持续的监管,会定期实地审核受托人,确保他们遵守强积金法例。会要求受托人定期提交各种报表材料,以便了解其负责的强积金的运作状况。当受托人涉嫌违规时,积金局要进行相关的调查,密切监察所有违规事项,确保核准受托人及/或服务提供者采取适当的纠正行动,不会损害计划成员的利益。如有足够理由,积金局会向有关的受托人发出通知书,向他们征收罚款。此外,积金局还可以要求计划中其他的服务提供者提交受托人表现的报告。受托人须向积金局汇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62条所界定的重要事项。此外,积金局还将透过投诉机制来持续监察核准受托人的表现,从投诉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   3. 对强积金投资经理的规管   投资经理由受托人委任,主要负责计划内基金的投资事宜,投资经理会向所负责的计划/基金收取投资管理费,受托人会依据信托契约对投资经理履行监管的权力。   强积金的投资经理对于基金的表现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监管对强积金也有很大的影响。根据证监会与积金局达成的备忘录,投资经理由证监会进行监管。强积金计划的投资经理必须在证监会注册,证监会设定了投资经理的资本金额度,并要求投资经理有管理资本的相应能力,要求它是专业管理投资的公司。   证监会制订了《基金经理操守守则》,用以规范投资管理公司和业务代表的职业操守。它要求投资管理公司所做的投资决策、投资交易必须符合相关的指引和投资限制,对于强积金计划来说,便是符合受托人和投资经理间订立的信托契约。投资经理应确保投资的资产安全,确保遵守职业道德,不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   在强积金计划中,投资经理还有许多限制。首先,投资经理和其委任人必须与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和保管人保持独立,运作和管理上并没有利益关联。投资经理的投资必须依照审慎投资的原则。当委托其他投资经理管理海外证券投资时,必须委托被监管部门核准认可的投资经理,而且与被委托者保持联系,了解投资动向。另外,投资经理的投资运作也受限制,限定了投资的对象和具体的投资行为。   4. 对强积金保管人的规管   保管人(Custodian)和投资经理一样,也是由受托人委托管理计划内的资产。保管人和托管人之间要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划定保管人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保管人有责任遵守协议的各项内容,受托人也要采取合理的手段保证保管人遵守保管协议的条款。   根据条例的规定,要获得保管人资格,首先要求资本充足,只有资本符合要求的认可的财务机构方可成为合格的保管人,海外机构还必须符合监管当局设定的最低信贷评级标准。   保管人是计划的服务提供者,强积金制度对受托人管理这些服务提供者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要求受托人必须规定服务提供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报告和重大事件的报告,受托人必须仔细审核相关的报告,如果受托人对报告的内容有所怀疑,则必须对服务提供者进行调查,如果无法信服,则可以终止委任和聘用服务提供者。如果受托人有违规的行为,服务提供者得知这消息也要向监管当局提供相应事项的报告。   5. 对强积金中介人的规管   (1) 强积金中介人资格   强积金中介人指从事强积金计划销售的人,或就强积金计划的成份基金或基础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向客户提供意见的人。强积金中介人一词具广泛涵义,包括个人(雇员/代理人/代理)、商号(独资商行)、合伙商行或法团,以及负责监督该法团的强积金销售情况/顾问活动的董事。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强积金中介人一词指个人、商号、合伙商行、法团及其董事,并不包括因业务关系而顺带提供有关强积金意见的专业人士(例如律师、会计师或精算师)。   强积金中介人在强积金制度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强积金中介人持续为强积金计划成员提供服务,并就计划及基金的选择提供意见。如果中介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来销售强积金计划,或者不合资格的人对强积金计划提出意见,这样便会极大地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提出的不正确意见也许会影响大批人对强积金计划的选择。因而对中介人的监管也就直接或间接地保障了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强积金中介人主要来自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并受其规管体系监管。因此,积金局在规管中介人方面,采取分散而协调的方法,依靠三个金融规管机构,即金融管理专员、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业监督来监察其规管体系内的强积金中介人。积金局则担任中介人的总规管及统筹机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1999年6月订立《强制性公积金产品规管事宜谅解备忘录》,订明双方在规管强积金产品及产品营办者方面各须履行的职责。该《谅解备忘录》在2003年4月作出修订,主要反映《证券及期货条例》在2003年实施后的改变。1999年10月,4个规管机构就强积金中介人的规管签署《规管强制性公积金中介人协议备忘录》,大致列载四个规管机构各自在规管强积金中介人方面各须履行的职责,旨在确保各方规管方式一致,尽量避免彼此规管工作重迭,填补规管漏洞,尽量防止强积金中介人以不当手法销售产品,以及尽量加强保障强积金计划参与者的利益。《协议备忘录》在2004年1月作出修订,主要反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2002年银行业(修订)条例》实施后的改变。   随着强积金制度的实施,部分从前只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和集团现时亦涉足强积金业务,并受保险业监督及积金局规管。鉴于彼此规管对象相同,保险业监督及积金局在2004年4月正式签订了一份《协议备忘录》,以加强合作监察兼营强积金业务及保险业务的金融集团,以便建立正式途径,分享资料,以及协调彼此的监管职责,避免监管工作出现漏洞及重迭。   公司或个别人士要成为强积金中介人,均须向积金局注册。要获得注册,申请人必须:① 受金融管理专员、保险业监督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三个金融规管体系中至少一个体系所监督;② 通过积金局认可的强积金中介人考试及③ 令积金局信纳他具适当人选资格注册成为强积金中介人。   强积金中介人的注册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中介人如欲保留注册资格,须在注册届满日前申请续期。由于注册制度于2000年年初开始实施,部分中介人在2002年下半年已开始办理续期手续。截至2004年3月31日,积金局年内共处理逾2 400宗续期申请及约3 700宗新注册申请。   由于考试难度的加大,强积金中介人的数目逐步下降,2000年年底的高峰点时有32 000名,截至2004年3月31日,注册强积金中介人共有24 663名,当中公司中介人及个人中介人分别占432名及24 231名。 表4-9 注册强积金中介人数目(截至2004年3月31日) 注册强积金中介人总数 24 663 公司中介人 432 个人中介人 24 231 获准提供保险单方面的意见 13 037 获准提供证券方面的意见 5 761 获准提供证券及保险单方面的意见 4 017 获准销售强积金计划但不可提供投资方面的意见 1 416 资料来源:香港积金局      按中介人保荐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别来看,过去数年,强积金中介人在三个行业(银行、保险及证券)的分布变化不大。 表4-10 强积金中介人行业分类*(截至2004年3月31日) 行 业 占 比 保险 59% 银行 39% 证券 2% *按保荐公司的主要业务划分 资料来源:香港积金局   强积金中介人会获发给强积金中介人证,以证明他们符合资格销售强积金计划或提供有关意见。证上印有中介人的姓名、所代表的公司名称、注册编号、注册的届满期,及清楚注明该中介人是否获准:① 销售强积金计划但不可提供投资方面的意见;② 提供证券方面的意见;③ 提供保险单方面的意见;或④ 提供证券及保险单方面的意见。   积金局备存一份记录册,列明所有注册强积金中介人的资料。公众可透过致电积金局热线、浏览积金局网页,或亲临积金局办事处,核证强积金中介人的注册资金。   (2) 强积金中介人操守守则   在销售和从事强积金业务时,所有注册中介人必须遵守由积金局制订的《强积金中介人操守守则》。为确保强积金中介人妥善履行职责,积金局密切和持续监察强积金中介人遵守《强积金中介人操守守则》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符合持续专业进修的规定,致力于提高专业水准。在持续监察强积金中介人方面,积金局作为总规管机构,负责统筹另外三个规管机构即金管局、保险业监督及证监会的工作,确保工作连贯及尽量避免规管范围重迭。积金局主要负责强积金中介人的日常监察和投诉处理,而金管局、保险业监督及证监会则透过巡查及在有需要时采取执法/纪律行动,监管辖下的强积金中介人。   (3) 强积金中介人考试   香港职业训练局为保险中介人素质保证计划举办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考试”,及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主办的“强积金中介人考试”的考试范围一样。两个考试均获积金局认可,符合强制性公积金中介人的考试规定。强积金中介人考试范围涵盖强积金制度的规管架构及主要特点、强积金受托人的职责、强积金计划及投资、职业退休计划与强积金制度的衔接安排,以及强积金中介人的监管。   (4) 强积金中介人持续专业进修计划   为提升个人中介人的技术知识及专业水平,以及使强积金计划参与者及市民大众确信注册个人中介人保持称职,积金局于2002年1月起实施强积金中介人持续专业进修规定,所有强积金中介人均须达致持续进修的要求。持续进修计划旨在提高个人中介人对有关强积金制度及相关范畴的技术知识及专业认知,及确保个人中介人继续适宜获得注册。个人中介人须于每一年修读最少10小时持续专业进修计划的课程,其中最少有20%的比例须为核心课题。核心课程包括强积金或有关法例、相关守则及指引,以及强积金制度的最新发展等。非核心课程包括金融产品、保险、经济/金融分析,及语言和沟通技巧。   截至2004年3月31日,积金局认可了5个机构提供进修课程。该5个机构分别为明爱成人及高等教育服务、职业训练局财经事务培训发展中心、香港证券专业学会、香港理工大学企业管理人才发展中心、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积金局持续评核多个课程是否符合作为持续进修核心课程的资格。在2003—2004年度,共有6个课程获得认可。   强积金中介人须透过周年报表向积金局汇报持续专业进修的合规情况。为方便中介人汇报,积金局修订了周年报表的格式。 4.2.4 强积金规管的内容   1. 核准强积金受托人   强积金受托人必须符合资本充裕、财务稳健、合适资格和内部监控的严格准则,才可成为强积金核准受托人。受托人亦有责任确保其委任的投资经理及其他服务提供者遵守强积金的各项规定、标准及指引。   积金局对强积金受托人采用主动监管的方式,即采用风险为本的策略,实地巡查核准受托人,以及进行持续监察。为了加强监管,积金局展开两个增强监管架构的项目,其一是开发一个评估核准受托人风险概况的模式,其二是检讨核准受托人在定期报表所提交资料的实用程度,以助进行非实地监察及制订日后政策。每名核准受托人的风险概况将用以评估该受托人对强积金制度造成的风险,并据此厘定合适的实地及非实地监察范围。   截至2004年3月31日的核准受托人名单详见表4-11。 表4-11 核准强积金受托人及其背景(截至2004年3月31日) 受托人名称 背 景 美国友邦(信托)有限公司 美国国际集团的成员公司 国卫信托有限公司 环球AXA集团成员 银联信托有限公司 同时兼任辖下退休金计划的受托人、管理人及保管人,提供全面的退休金产品,包括集成信托计划、行业计划、雇主营办计划、职业退休计划,以及第三者行政管理服务。 交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东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百慕大信托(远东)有限公司 百慕大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并于2004年2月正式成为汇丰集团旗下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不仅在香港提供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更为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一系列的信托、基金管理及托管服务。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与英国保诚集团旗下公司的合资公司 中国人寿信托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旗下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的附属公司 Cititrust Limited 花旗集团的成员公司 康联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澳洲联邦银行集团成员康联亚洲有限公司的附属机构 达亚信托香港有限公司 隶属在欧洲注册的国际金融服务机构Dexia集团,提供信托、基金行政管理、托管及过户代理等服务 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汇丰银行集团亦是汇集职业退休计划的管理人。 安泰退休金信托有限公司 ING集团的附属成员之一,为注册信托公 司,为退休金计划提供机构信托服务。 宏利公积金信托有限公司 宏利金融集团属下的成员公司 美国万通信托有限公司 美国万通金融集团的成员 万诚信托(香港)有限公司 澳洲万诚集团的附属公司,万诚集团隶属澳洲银行财富管理业务,提供理财策划及顾问服务、创富(投资、退休金、私人银行)和财富保障(保险)方案予零售及机构客户。 盈科信托有限公司 盈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 信安财务集团的成员公司 加拿大皇家银行信托(亚洲)有限公司 加拿大皇家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   2. 审批强积金计划及基金   积金局在审批强积金计划及基金的注册及核准申请时,以遵守强积金法例及保障计划成员权益为大前提,对计划规则、运作模式及披露常规等项目详细审核。 表4-12 强积金计划及基金审批数据 截至2003年3月底的数目 截至2004年3月底的数目 注册计划 49 48 集成信托计划 45 44 行业计划 2 2 雇主营办计划 2 2 核准成份基金 318 321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249 253 核准紧贴指数集体投资计划 39 76 资料来源:香港积金局 表4-13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分析 单 位 信 托 保 险 单 总 计 截至2003年3月底 截至 2004年 3月底 截至 2003年 3月底 截至 2004年 3月底 截至 2003年 3月底 截至2004年 3月底 按基金估值基准划分 单位化 185 187 61 63 246 250 非单位化 0 0 3 3 3 3 总计 185 187 64 66 249 253 按基金结构划分 伞子基金 23 22 4 4 27 26 内部投资组合 126 130 36 29 162 159 联接基金 7 6 15 22 22 28 投资组合管理基金 29 29 9 11 38 40 总计 185 187 64 66 249 253 资料来源:香港积金局    表4-14 注册强积金计划及成份基金(2004年3月31日) 强积金计划名称 成份基金名称 友邦怡富强积金综合计划 保本组合 保证组合 友邦怡富强积金计划 均衡组合 保本组合 平稳组合 欧洲股票基金 增长组合 保证组合 香港股票基金 日本股票基金 北美股票基金 友邦怡富强积金优越计划 均衡组合 保本组合 平稳组合 欧洲股票基金 增长组合 保证组合 香港股票基金 日本股票基金 北美股票基金 银联信托行业计划 银联行业平衡基金 银联行业保本基金 银联行业环球债券基金 银联行业环球股票基金 银联行业进取基金 银联行业香港股票基金 银联行业亚洲股票基金 银联行业平稳基金 银联信托强积金计划 银联信托平衡基金 银联信托保本基金 银联信托环球债券基金 银联信托环球股票基金 银联信托进取基金 银联信托香港股票基金 银联信托亚洲股票基金 银联信托平稳基金 (续表) 强积金计划名称 成份基金名称 交通银行愉盈退休强积金计划 交通银行保证回报成份基金 交通银行愉盈保本成份基金 交通银行丰盛退休强积金计划 交通银行均衡成份基金 交通银行丰盛保本成份基金 交通银行平稳增长成份基金 东亚(强积金)行业计划 东亚(行业计划)均衡基金 东亚(行业计划)资本基金 东亚(行业计划)增长基金 东亚(行业计划)平稳基金 东亚(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 东亚(强积金)均衡基金 东亚(强积金)资本基金 东亚(强积金)增长基金 东亚(强积金)保证基金 东亚(强积金)平稳基金 中银保诚简易强积金计划 中银保诚均衡基金 中银保诚债券基金 中银保诚保本基金 中银保诚环球股票基金 中银保诚增长基金 中银保诚香港股票基金 中银保诚平稳基金 中银保诚灵活强积金计划 中银保诚债券基金 中银保诚保本基金 中银保诚环球股票基金 中银保诚香港股票基金 中国人寿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 中国人寿平衡基金 中国人寿保本基金 中国人寿增长基金 中国人寿保证基金 康联彩虹65 康联均衡基金 康联保本基金 康联定息基金 康联香港股票基金 康联增长基金 康联平稳基金 (续表) 强积金计划名称 成份基金名称 道亨强积金管理计划 进取增长基金 平衡增长基金 保本基金 保证基金 平稳增长基金 信安强积金计划B300系列 信安平衡基金 信安保本基金 信安保守基金 信安增长基金 信安国际债券基金 信安美国股票基金 信安长线保证基金 倍易强制性公积金 倍易均衡增长基金 倍易保本基金 倍易港元流动基金 倍易高幅增长基金 倍易保证基金 倍易平稳增长基金 倍易杰出基金 德盛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 均衡基金 保本基金 稳定资本基金 增长基金 稳定增长基金 德盛强积金精选计划 均衡基金 保本基金 稳定资本基金 增长基金 稳定增长基金 鹰星强积金计划—金辉人生 鹰星增值基金 鹰星保本基金 鹰星环球增长基金 鹰星保证基金 鹰星港元储蓄基金 (续表) 强积金计划名称 成份基金名称 鹰星强积金计划—稳健人生 鹰星保本基金 鹰星保证基金 鹰星港元储蓄基金 富达退休集成信托 均衡基金 保本基金 资本稳定基金 增长基金 国际债券基金 香港债券基金 环球股票基金 香港股票基金 平稳增长基金 恒生精选计划 均衡基金 保本基金 增长基金 保证基金 恒指基金 恒生智选计划 亚洲股票基金 均衡基金 保本基金 欧洲股票基金 增长基金 保证基金 恒指基金 香港股票基金 北美股票基金 平稳增长基金 汇丰精选计划 均衡基金 保本基金 增长基金 保证基金 恒指基金 (续表) 强积金计划名称 成份基金名称 汇丰智选计划 亚洲股票基金 均衡基金 保本基金 欧洲股票基金 增长基金 保证基金 恒指基金 香港股票基金 北美股票基金 平稳增长基金 安泰强积金集成信托基本计划 安泰强积金基本计划均衡增长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基本计划本金保证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基本计划保本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基本计划香港股票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基本计划国际股票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基本计划平稳增长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集成信托综合计划 安泰强积金综合计划亚洲股票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综合计划均衡增长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综合计划本金保证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综合计划保本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综合计划增长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综合计划香港股票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综合计划国际股票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综合计划平稳增长投资组合 安泰强积金综合计划平稳投资组合 景顺强积金策略计划 均衡基金 保本基金 资本稳定基金 环球债券基金 增长基金 回报保证基金 香港股票基金 仲量联行物业管理部强积金计划 仲量联行保本基金 仲量联行保证增值基金 (续表) 强积金计划名称 成份基金名称 汇富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 汇富亚太(香港以外)基金 汇富资本保值基金 汇富环球分散基金 汇富香港特区基金 汇富韩国基金 骏荟强积金计划 安盛均衡基金 BNP保本基金 德盛均衡基金 富达均衡基金 景顺均衡基金 资本平稳基金 环球增长基金 平稳增长基金 宝源均衡基金 宏利环球精选(强积金)计划 宏利MPF进取基金 宏利MPF保本基金 宏利MPF欧洲股票基金 宏利MPF增长基金 宏利MPF香港债券基金 宏利MPF香港股票基金 宏利MPF利息基金 宏利MPF国际债券基金 宏利MPF国际股票基金 宏利MPF日本股票基金 宏利MPF富达稳健增长基金 宏利MPF富达增长基金 宏利MPF北美股票基金 宏利MPF亚太股票基金 宏利MPF稳健基金 宏利写意生活(强积金)计划 宏利MPF 进取基金 宏利MPF 保本基金 宏利MPF 增长基金 宏利MPF 利息基金 宏利MPF 稳健基金 (续表) 强积金计划名称 成份基金名称 万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亚洲均衡基金 保本基金 环球债券基金 环球证券基金 环球增值基金 环球均衡基金 保证增值基金 万诚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 邓普顿环球股票基金 均衡基金 保本基金 增长基金 新地宝联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资本增长基金 保本基金 环球均衡基金 收益基金 盈科保险集成信托强积金 盈科保本基金 盈科定息基金 盈科环球均衡基金 盈科香港基金 信安强积金计划200系列 信安保本基金 信安港元储蓄基金 信安长线保证基金 信安强积金计划600系列 信安保本基金 信安环球增长基金 信安港元储蓄基金 信安长线增值基金 信安长线保证基金 信安强积金计划800系列 信安亚洲股票基金 信安资本保证基金 信安保本基金 信安环球增长基金 信安港元储蓄基金 信安国际债券基金 (续表) 强积金计划名称 成份基金名称 信安国际股票基金 信安长线增值基金 信安长线保证基金 信安平稳回报基金 信安美元储蓄基金 信安美国股票基金 宝源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 宝源强积金亚洲投资组合 宝源强积金均衡投资组合 宝源强积金本金保证投资组合 宝源强积金保本投资组合 宝源强积金资本平稳投资组合 宝源强积金增长投资组合 宝源强积金港元定息投资组合 宝源强积金香港投资组合 宝源强积金国际投资组合 宝源强积金平稳增长投资组合 新地强积金雇主营办计划 德盛稳定增长基金 富达均衡基金 富达稳定增长基金 汇丰稳定资本基金 新地宝联环球均衡基金 新地强积金基金 渣打保本基金—新地 渣打在职平均回报保证基金—新地 渣打强积金计划—全面 万国宝通平衡基金 万国宝通稳守基金 万国宝通香港股票基金 德盛均衡基金 德盛稳定资本基金 德盛增长基金 富达环球投资基金—均衡基金 富达环球投资基金—资本稳定基金 富达环球投资基金—增长基金 (续表) 强积金计划名称 成份基金名称 渣打强积金计划—全面 汇丰强积金“A”系列—均衡基金 汇丰强积金“A”系列—香港股票基金 汇丰强积金“A”系列—平稳基金 景顺环球均衡基金 景顺环球股票基金 景顺强积金债券基金 美林策略基金—灵活均衡组合基金 美林策略基金—灵活债券汇聚基金 美林策略基金—灵活股票汇聚基金 宝源强积金亚洲基金 宝源强积金均衡基金 宝源强积金港元定息基金 渣打平衡基金—全面 渣打保本基金—全面 渣打在职平均回报保证基金—全面 渣打增长基金—全面 渣打稳定基金—全面 邓普顿强积金亚洲均衡基金 邓普顿强积金环球债券基金 邓普顿强积金环球股票基金 渣打强积金计划—基本 渣打平衡基金—基本 渣打保本基金—基本 渣打在职平均回报保证基金—基本 渣打增长基金—基本 渣打稳定基金—基本 太平乐休闲强积金计划 太平乐休闲均衡基金 太平乐休闲保本基金 太平乐休闲增长基金 太平乐休闲进取基金 太平乐休闲保证增值基金 超卓强积金集成信托计划 均衡组合 保本组合 平稳组合 增长组合 保证组合 (续表) 强积金计划名称 成份基金名称 苏黎世华人银行强积金计划—优越之选 苏黎世—华人银行保本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保证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港元储蓄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强积金计划—显赫之选 苏黎世—华人银行增值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亚洲股票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资本保证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保本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环球增长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保证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港元储蓄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国际债券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国际股票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平稳回报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美元储蓄基金 苏黎世—华人银行美国股票基金 资料来源:香港积金局   3. 对职业退休计划的监管   积金局是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职能由《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授予,负责规管雇主自愿设立的职业退休计划,确保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妥善运作。   在强积金制度正式实施以前,部分雇主已营办自愿性质的退休计划,为雇员提供退休福利。此等自愿营运的计划受《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规管。为配合强积金制度的推出,符合若干条件的营办现有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申请强积金豁免。强积金豁免职业退休计划是获积金局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在2000年12月1日强积金条例实施后,与强积金其他计划并行。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成员,可获一次机会选择保留在原有计划内或参加强积金计划。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雇主可撤回强积金豁免证明书。截至2004年3月31日,有5504个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仍在营运,涵盖约7 867名雇主及534 881名计划成员。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分项数字详见表4-15。 表4-15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数目(截至2004年3月底) 职业退休注册计划 5 069 职业退休豁免计划 435 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总数 5 504 资料来源:香港积金局   营办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如没有强积金豁免资格,可选择适当的计划衔接安排,包括保留现有计划作为增补计划继续营办、冻结现有计划或终止营办现有计划。已终止营办的职业退休计划(包括正进行终止营办程序的计划)的资产安排详见表4-16。 表4-16 已终止营办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资产安排(截至2004年3月底) 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资产安排 计划数目 百分比 资产值(百万港元) 百分比 转移到强积金计划 128 30% 319 34% 转移到另一职业退休计划 24 6% 151 16% 支付于计划成员 269 64% 476 50% 总计 421 100% 946 100% 资料来源:香港积金局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营办职业退休计划的雇主须向计划提供足够款项,以应付计划成员的权益申索。积金局透过审阅计划的周年申报表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监察雇主向计划提供款项的情况。职业退休计划中的界定利益计划,须最少每三年提交精算师证明书一次。证明书分为两类,其一是足额证明书,用以证明计划的资产足以应付既有总负债,其二是不足额证明书,表明计划资产不足以应付既有负债。如提供后者,精算师应向雇主建议为于三年内弥补不足之数而须作出的供款款额,雇主亦须增至每年提交一次精算师证明书,直至能够提供足额证明书为止。   截至2004年3月31日,积金局接获的精算师证明书显示在332个界定利益的职业退休计划中,共有48个无力偿债,涉及的总资产达127.28亿美元,不足之数总计为7.53亿美元,约占该48个计划总资产5.9%。积金局不断紧密监察情况,确保雇主按照计划条款、规则及精算师的建议供款。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如雇主修改现有退休计划的规则,以致计划成员在该计划下的累算权益或既有利益受到损害,则该项修改必须取得最少90%的计划成员同意。同时,若雇主削减成员在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下的日后利益或权益,雇主必须让计划成员有一次机会选择留在职业退休计划还是参加强积金计划。积金局鼓励雇主与计划成员清楚有效地沟通,并向计划成员提供足够资料,确保他们了解计划的变更。   积金局身兼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须有效管理职业退休计划。此方面的工作包括监察职业退休注册/豁免计划是否符合《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规定,审批注册申请,审理计划的资料更改,审阅周年申报表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准予更改汇集协议等。管理职业退休计划汇集协议的法团管理人名单详见表4-17。 表4-17 职业退休计划汇集协议法团管理人一览表(截至2004年3月31日) 获授权保险人 法团信托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百慕大)有限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康联亚洲有限公司 恒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SBC Life(International)Limited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Bermuda)Limited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盈科保险有限公司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 美国友邦退休金管理及信托有限公司 美国友邦(信托)有限公司 国卫(百慕大)有限公司 国卫信托有限公司 银联信托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百慕大远东信托 中银集团信托人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信托有限公司 康联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达亚信托香港有限公司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HSBC Trustee(Hong Kong)Limited 安泰退休金信托有限公司 宏利公积金信托有限公司 美国万通信托有限公司 万诚信托(香港)有限公司 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 上海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香港积金局   4. 对投资的规管   投资规管是积金局致力保障强积金计划成员利益工作中重要的一环。为保障计划成员,积金局订立了周详及严格的指引,监管强积金投资。   (1) 强积金基金投资表现及收费的披露   为确保计划成员的权益受到保障,积金局经常检讨强积金制度。在检讨过程中,积金局发现有关强积金基金收费及投资表现的资料发放方式五花八门,计划成员难以明了强积金投资的成本及收益,而若干研究,包括由消费者委员会进行的调查,亦显示相类似的问题,因而须改善强积金计划的资料披露,让计划成员作出更明智的投资决定。积金局与业界及其他规管机构紧密合作,制订建议。建议包括利用标准收费表改善及简化收费资料;提供收费资料的计算及发放方法,以助成员了解收费及其影响;制订投资表现陈述准则,使资料更为划一;透过改善基金便览,确保成员取得最基本的基金资料。积金局与业界展开讨论,藉以了解及响应他们关注的事宜,并不时把发展情况通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香港金融管理局、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证监会尤其积极参与各项建议的拟备工作及就实施机制提供意见。   各项建议主要以守则形式实施。在咨询、分析及考虑了各界人士,包括服务提供者、工会、消费者委员会、其他规管机构、专业团体、学界、传媒、业界团体、强积金受托人、相关界别、个人及投资经理的意见后,积金局为此编写了《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并已于2004年6月30日发布,列载资料披露的大原则以及强积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金局制订这份守则的目的,是要改善强积金基金资料的发放,尤其是基金收费及投资表现的资料,为计划成员提供简洁易明的资料,让计划成员能作出更明智的强积金投资决定,致力保障计划成员利益;透过改善强积金基金的资料发放,加强强积金基金收费的透明度;向强积金核准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强积金基金资料发放的指引。该守则引入多项加强强积金资料发放的措施,包括强积金受托人向计划成员发放资料的指引;另外,守则亦要求使用较浅白的文字,统一报表的格式及收费名称,以及提供有助计划成员明白强积金资料的不同工具,协助计划成员明了适用于他们的各项收费,并比较不同强积金基金的收费。收费表须于2005年底之前打印于要约文件(另称为主要推销刊物或注释备忘录)内,而由现在直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当积金局批核收费表后,核准强积金计划受托人便须备妥收费表,随要约文件交给参与雇主及雇员,作为补充资料。大部分服务提供者会透过雇主把要约文件派发予雇员。倘计划成员找不到收费表,应向雇主或强积金计划的核准受托人索取,详细了解各项收费后才好作出强积金投资决定。   强积金计划成员明显需要多方面的资料,协助他们了解强积金计划的背景,而更重要的是协助他们作出强积金投资决定。因此,除了收费资料外,其他有关基金的特色、服务提供者的基本资料、服务范围及素质、基金的风险程度等的资料亦不可或缺。守则集中改善基金收费及投资表现的资料发放,并不表示其他资料不重要,而是因为积金局及消费者委员会进行的研究都显示收费资料特别需要改善,原因是对强积金计划成员来说,现时所提供的资料难明及难以运用。积金局在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后,认为资料发放的方式可作改善。计划成员应详细了解各项收费,因为收费对累算权益,尤其是强积金基金这类长线投资,会构成重大影响。收费代表强积金投资的成本,所以每一位计划成员都有权知道强积金服务收取多少费用。计划成员在作出强积金投资决定前,应全面了解各项有关收费,以及各项收费所造成的长远影响。   积金局通过引入下列措施,陆续加强了强积金基金资料的发放:① 为核准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指引,作为他们向计划成员发放资料的参考;② 引入收费表,以标准模式及浅白语言,说明强积金基金的所有收费;③ 核准受托人每年都会向计划成员寄发周年权益报表,该份文件会向成员提供其账户的资料,包括供款及累算权益等。此外,成员亦会定期收到有关基金投资的资料。这些资料与个别成员账户无关,但会说明成员的投资基金状况。《守则》称此类资料文件为基金便览。④《守则》规定由2005年年初起,核准受托人每年至少编制两份基金便览供计划成员参考,其中一份会连同周年权益报表发出,让他们在已作出投资或准备作出投资前,更了解强积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所有强积金成份基金便览至少须提供以下资料:(a) 基金资产值(b) 推出日期(c) 基金的目标(d) 投资组合分布(e) 投资组合内十大资产(f) 基金表现资料(g) 与订明的评核基准比较(h) 投资表现(i) 最近期的基金开支比率,说明基金总开支占基金资产值的百份比。(j) 基金风险标记(k) 基金类型描述;⑤ 引入持续成本列表,按同一套假设因素,以实际数额说明在经过数个指定年期之后,计划成员因投资于个别强积金基金而须支付的费用总额。   积金局同时编制了推广及教育素材,以期加深计划成员对收费资料的认识,帮助他们明白及使用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新资料。      (2) 制订强积金准许投资项目规则   积金局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附表1中确定的投资规则,确保强积金投资能够达致强积金制度的基本政策目标。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积金局不断研究改善该附表投资规则的建议,拟定相应的规则。   (3) 对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规管   积金局在进一步检讨多项有关拉近成份基金与核准汇集投资基金规管尺度的建议后,草拟了相应的实施计划,并已通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与业界。在与保险有关的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方面,积金局检讨了其资产稳健程度,并识别出问题,交予保监处参考,供研究如何加强保障长期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4) 紧贴指数集体投资计划   积金局在2002—2003年度开始处理紧贴指数集体投资计划的核准申请。截至2004年3月31日止,核准紧贴指数集体投资计划共76个。   (5) 与投资有关的指引   迄今为止,积金局修订了6份与投资有关的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之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内的若干词汇释义随之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0第2部修订。与投资有关的5份指引已配合法例修订而更新。由于《证监会强积金产品守则》有所修订,《投资经理指引》内的积金局认可监管机构名单亦须修改。   积金局不断检讨执法程序,以期提升工作效率,并采取有效措施,锐意改善为雇员追讨拖欠供款的成绩。   5. 执法工作   强积金参与率持续高企,为确保雇员及计划成员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以及维护强积金制度的完整性及公信力,积金局加强了执法工作。此外,积金局不断检讨执法程序,以期提升工作效率,并采取有效措施,锐意改善为雇员追讨拖欠供款的成绩。   (1) 执法措施   在处理个案时,积金局会因应不同情况采取最合适的执法措施。考虑的因素包括雇员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及执法措施是否具阻吓作用。积金局采取的行动包括劝喻、警告、发出征收附加费通知书或进行民事诉讼代雇员申请追讨供款。刻意违例的雇主可被检控。   (2) 查询及投诉的处理   查询内容主要关乎强积金登记及供款的安排,以及拖欠供款及附加费等事宜。大多数投诉指雇主拖欠供款,其次是指雇主没有办理强积金登记。   积金局在接获市民投诉后,会即时跟进及调查。调查期间,投诉人身份及其提供的资料绝对保密。在完成每宗个案调查后,积金局会向投诉人作出交代。雇员如怀疑强积金权益被剥削时,必须尽快向积金局举报。除对投诉作跟进外,积金局亦会作出主动巡查。对违例雇主,积金局会采取执法行动,以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3) 巡查、调查及检控   积金局持续巡查雇主,了解雇主有否登记强积金或拖欠供款。巡查对象包括随机抽选的雇主,或受托人举报的公司,包括建筑地盘、食肆、零售店铺及个人服务供货商。被受托人举报屡次拖欠供款的商业机构,渐成为积金局巡查的目标。   积金局亦就接获的投诉进行巡查。积金局把查明属实并有证据证人的个案转交律政司及警方提出刑事检控。   (4) 拖欠供款的处理   前已述及,积金局接获的投诉主要与拖欠供款有关。为此,积金局决意提升处理拖欠供款报告及追讨欠款申索的效率。积金局统一了“拖欠供款差额”的定义,供所有受托人采用,方便汇报差额拖欠的个案。所有接获的拖欠供款报告均受紧密监察,该局在2003年12月还成立了一支特遣小组,主动调查多次及长期拖欠供款的雇主。   根据强积金法例,拖欠雇员强积金供款的雇主须按欠款款额缴付5%的附加费。收到的附加费会存入雇员的强积金账户。   积金局通过不同途径追讨拖欠供款及附加费。例如,在2003—2004年度,就1115宗拖欠供款个案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另向清盘人或接管人提出390项追回欠款的申请。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的每宗申索不可超逾50 000港元的法定上限。积金局为此研究循区域法院申索的可行性,并在2003—2004财政年度终结前,成功就一宗申索个案入禀区域法院,为22名雇员追讨拖欠供款。   根据强积金法例,积金局有权向拖欠供款的雇主征收罚款。现在积金局已经开始向此类雇主(主要为屡犯不改者)或就无法检控的个案(因丧失时效或没有证人愿意出庭)施行罚款。   6. 公众教育及推广   公众教育及推广活动十分重要,有助争取社会支持强积金制度,以及可让就业人士明白他们的强积金权责。此项工作的重点是强积金投资教育,以及使市民大众,尤其是青少年,了解及早为退休生活储蓄的重要性。   (1) 投资教育   积金局推行公众教育,内容围绕强积金投资知识以及个人的强积金权责。积金局曾与电台联合制作多辑节目,在不同时段播放,以广播剧或问答形式讲解强积金投资知识及其他强积金课题,甚受听众欢迎。积金局同时向当地的主要报章供稿,讲述强积金投资课题,并把部分供稿结集成《积金投资攻略》小册子,向公众派发。   积金局还曾与本地报章以及香港投资基金公会合办强积金投资研讨会,并将会上的提问及答复刊载于报章专栏,向市民传达强积金投资知识。   (2) 青少年教育   积金局积极向青少年灌输为将来储蓄的观念。青少年教育活动以即将投身社会的年轻人为主,亦包括学生及儿童。积金局希望借助有关活动,让年青人在就业之前便认识强积金制度,以及让学生及儿童从小认识理财对退休生活的重要性。   积金局以即将投身社会工作的年青人为目标,在教育学院、青少年机构及培训机构举办多场强积金座谈会。此外,也参加一年一度的教育及职业博览,向毕业生及求职者推广强积金制度。积金局与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合办以“强积金投资及退休计划策略”为主题的大专学生个案创作比赛。   在中学生教育方面,积金局与教育统筹局、香港辅导教师协会及中文报章合办“全港中学生积金理财小册子设计比赛”,藉以加深中学生对理财的认识。在儿童教育方面,则与儿童周刊合办“亲子齐来积金填色比赛”,供幼儿园学生参加,希望藉此唤起父母对强积金的关注并争取他们的支持。   (3) 深入社群   为建立网络并巩固社会对强积金的支持,积金局与社会各界,包括工会、政党以及学术机构保持联系,建立伙伴关系。积金局并参与地区活动以及向工会通讯供稿。2003年12月,积金局参与由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举办的香港工展会,以生动有趣的话剧、问答以及游戏形式带出强积金讯息。2004年2月至5月期间,积金局与民建联及民主党合办18场积金嘉年华,嘉年华的活动包括摊位游戏、信息展览、资料查询站以及表演等。市民反应热烈,入场人数众多,摊位游戏以及即场派发的刊物大受欢迎。   (4) 推广活动   如前所述,为了改善强积金基金资料的披露,积金局积极推行强积金加强资料发放计划,通过一连串的推广活动,向市民介绍发放计划的目的及好处。活动包括向报章以及专业团体刊物供稿,以及在电台节目介绍计划的内容。此外,亦透过电台、网页及报章广告推广《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并为强积金受托人、基金经理以及各界关注人士/机构举行演示文稿会,解释守则的内容。其他推广工作还包括通过举行一连串活动,提醒自雇人士履行强积金责任。在保留账户方面,积金局印制“强积金保留账户知多少”资料单张,以及透过电台节目、讲座以及报章专栏,教育市民有关保留账户的用途以及处理保留账户的方法。   (5) 联系传媒   积金局定期与传媒会面,加强他们对强积金制度的认识以及让他们了解强积金的最新发展。积金局通过新闻稿以及向报章专栏供稿等形式讲述计划成员的权责、强积金投资知识以及其他专题。 4.3 强积金市场概览 4.3.1 强积金计划成员 表4-18 强积金涵盖人口(截至2005年3月31日) 强积金制度下的雇主数目 228 000 强积金制度下的雇员数目 1 952 000 强积金制度下的自雇人士数目 361 000 资料来源:香港积金局 图4-4 强积金制度登记情况 表4-19 强积金参与成员数目及参与率 截 至 雇 主 有 关 雇 员 自 雇 人 士 参与雇主*数目 参与率 参与成员*数目 参与率 参与成员*数目 参 与 率 2004年3月底 220 000 97.1% 1 747 000 96% 297 000 80.3% 2004年6月底 222 000 97.7% 1 774 000 95.4% 297 000 81.8% 2004年9月底 223 000 97.7% 1 800 000 95.8% 296 000 79.4% 2004年12月底 223 000 97.9% 1 837 000 96.2% 294 000 79.6% 2005年3月底 224 000 97.9% 1 889 000 96.7% 292 000 80.8% * 强积金制度是以雇佣为基础的制度,部分雇主及成员可能参加多于一个计划。对于那些以同一身分参加多于一个计划的雇主及成员,有关数字已予调整。 资料来源:香港积金局 表4-20 强积金计划的已收供款及已支付权益(百万港元) 季 度 已 收 供 款 已支付权益 强制性 自愿性 合 计 强制性 自愿性 合 计 2004年3季度 5 502 567 6 069 347 285 632 2004年4季度 5 655 586 6 241 379 305 684 2005年1季度 5 974 658 6 632 441 321 762 4.3.2 注册中介人   截至2005年3月31日,积金局已共为24 502名强积金中介人注册,当中433个属公司身分,24 069个属个人身分,后者均获发给强积金中介人证。 表4-21 截至2005年3月31日的强积金注册中介人数目 公 司 433 个人 ·只获准就保险单提供意见 ·只获准就证券提供意见 ·获准就证券及保险单提供意见 ·获准销售强积金计划但不可提供投资方面的意见 12918 5707 4014 1430 个人合计 24069    表4-22 截至2005年3月31日的个人注册强积金中介人百分比 (按中介人的主要保荐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划分) 行 业 百 分 比 保险 59% 银行 39% 证券 2%    4.3.3 强积金产品 表4-23 截至2005年3月31日的强积金注册计划数目(按种类划分) 计 划 种 类 数 目 集成信托计划 43 行业计划 2 雇主营办计划 2 合计 47    表4-24 强积金计划的核准成份基金资产净值(按种类划分)(百万港元) 截至 核准成份基金种类 保本 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 保证 基金 债券 基金 均衡 基金 股票 基金 合计 2004年3月底 15 185 771 15 893 1 151 49 396 14 645 97 041 2004年6月底 16 143 799 16 428 1 190 50 105 15 232 99 898 2004年9月底 17 164 823 17 430 1 308 53 915 17 110 107 750 2004年12月底 18 237 856 18 528 1 486 61 526 19 550 120 183 2005年3月底 19 204 904 19 020 1 568 63 354 20 266 124 316 表4-25 截至2005年3月31日各类强积金计划的核准成份基金所占资产净值总计的百分比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数 目 百 分 比 均衡基金 135 52% 股票基金 78 16% 保证基金 36 15% 保本基金 47 15% 债券基金 18 1% 货币市场基金 10 15       * 包括可转换债务证券 图4-5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各类核准成份基金按资产类别分配    图4-6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各类核准成份基金按地理区域分配 表4-26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核准成份基金按资产类别及地理区域分配 存款及现金 债 券 股 票 总 计 中国香港 19% 13% 20% 53% 日本 # 2% 5% 8% 亚洲 # # 6% 7% 北美洲 # 5% 10% 15% 欧洲 # 5% 11% 17% 总计 20% 26% 54% 100%   备注: (1) 地理区域分配主要反映投资项目发行者所属的国家。 (2) 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务证券。 (3) 亚洲不包括日本及中国香港, 但包括澳洲、纽西兰及印度。 (4) #少于0.5%。   订明强积金储蓄利率是积金局为配合保本基金运作需要,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37(8)条而订立的利率。 图4-7 已公布的订明强积金储蓄利率 4.3.4 职业退休计划   截至2005年6月30日,总共有7 867个职业退休计划,包括5 828个职业退休注册计划及2 039个职业退休豁免计划。在这7 867个职业退休计划中,有5 216个计划获强积金豁免。下列的统计数字可较全面地分析这些计划的特点。 表4-27 按利益种类划分的职业退休计划数目 DC计划 DB计划 总 数 获强积金豁免 4 773(92%) 443(8%) 5 216(100%) 没有强积金豁免 1 805(68%) 846(32%) 2 651(100%) 总数 6 578(84%) 1 289(16%) 7 867(100%)   DC计划指Defined Contribution Schemes(确定缴费计划),DB计划指Defined Benefit Schemes(确定给付计划)。 表4-28 按计划安排划分的职业退休计划数目 受保险安排所规管 受信托所管限 其 他 总 数 获强积金豁免 40(1%) 5 061(97%) 115(2%) 5 216(100%) 没有强积金豁免 599(23%) 1 788(67%) 264(10%) 2 651(100%) 总数 639(8%) 6 849(87%) 379(5%) 7 867(100%)       表4-29 按本籍划分的职业退休计划数目 以香港为本籍 以离岸地区为本籍 总数 获强积金豁免 4 332(83%) 884(17%) 5 216(100%) 没有强积金豁免 946(36%) 1 705(64%) 2 651(100%) 总数 5 278(67%) 2 589(33%) 7 867(100%) 表4-30 按汇集安排划分的职业退休注册计划数目 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 不参与汇集协议的计划 总数 获强积金豁免 4 454(92%) 369(8%) 4 823(100%) 没有强积金豁免 863(86%) 142(14%) 1 005(100%) 总数 5 317(91%) 511(9%) 5 828(100%) 表4-31 职业退休注册计划的成员数目 香港身份证持有人 非香港身份证持有人 总数 获强积金豁免 489 702(99%) 4 149(1%) 493 851(100%) 没有强积金豁免 55 438(97%) 2 001(3%) 57 439(100%) 总数 545 140(99%) 6 150(1%) 551 290(100%) 表4-32 雇主及雇员的供款额(百万港元) 雇主的供款 雇员的供款 总数 获强积金豁免 13 081(80%) 3 302(20%) 16 383(100%) 没有强积金豁免 508(78%) 142(22%) 650(100%) 总数 13 589(80%) 3 444(20%) 17 033(100%)    4.3.5 查询及投诉 图4-8a 强积金每月查询数目(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图4-8b 强积金每月查询数目(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图4-9 强积金查询性质(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图4-10a 强积金每月投诉数目(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图4-10b 强积金每月投诉数目(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图4-11 强积金投诉对象(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图4-12 强积金投诉性质(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4.3.6 强积金的市场占有率分布   汇丰、宏利和友邦怡富3家强积金供应商,稳夺了香港近一半的强积金市场。截至2004年底,汇丰拥有24.6%市场,以全港1202亿元强积金资产净值计算,汇丰为香港打工仔管理296亿元强积金资产,换言之,汇丰夺得香港四分之一的强积金市场,这亦意味着香港每4名认供强积金的打工仔,便有1名光顾汇丰。香港第二大强积金公司宏利人寿保险占有14.8%市场,第三大强积金公司友邦怡富占有9.8%市场。 表4-33 香港十大强积金服务机构市场占有率(截至2004年12月31日) 机构/年份 2004年 2003年 汇丰 24.6% 24.5% 宏利 14.8% 14.5% 友邦怡富 9.8% 9.8% 中银保诚 8.4% 8.5% 恒生 7.9% 7.8% 银联 7.4% 7.7% 富达 4.2% 4.1% 东亚 3.9% 3.9% 渣打 3.6% 3.7% 信安 2.4% N.A. 其他 12.9% N.A. 资料来源:香港明报2005年6月10日B5版 4.3.7 强积金的投资表现   香港强积金计划自2000年12月实施以来,至今已愈4年多,参与该计划的在职人士已有190万人,供款累积逾千亿元,现时总资产净值已达1 280亿港元。现时强积金成员户口的平均资产,已累积至5万港元,这已是不少人年薪的50%(香港雇员月薪中位数为9 500港元)。随着强积金的累积供款不断增加,这笔强积金的投资表现便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强积金的回报,很视乎管理公司的投资表现,不同管理公司的回报表现差异极大。 表4-34 部分强积金表现(%) 人生阶段(>20%至40%股票) 人生阶段(>60%至80%股票) 基金名称 成立至今 回报 过去一年 回报 基金名称 成立至今 回报 过去一年 回报 康联彩虹65-康联 平稳 27 8.2 万全环球增值 23 13.4 (续表) 人生阶段(>20%至40%股票) 人生阶段(>60%至80%股票) 基金名称 成立至今 回报 过去一年 回报 基金名称 成立至今 回报 过去一年 回报 中银保诚平稳基金 26.2 6.9 康联彩虹增长 19.5 10.5 友邦摩根富林明平稳 25 7 中国人寿平衡 18.1 14.6 富达资本稳定 23.3 7.6 富达均衡 17.7 12.8 银联强积金平稳 21.2 8.6 德盛精选均衡 15 15.5 平均(28只) 15.8 7.4 平均(38只) 9.9 13.1 人生阶段(>40%至60%股票) 人生阶段(>80%至100%股票) 基金名称 成立至今 回报 过去一年回报 基金名称 成立至今 回报 过去一年 回报 万全亚洲均衡 54.4 15 宏利MPF富 达增长 30 14.9 渣打—邓普顿亚洲 均衡 44.1 12.6 友邦摩根富林明优越增长 20.9 13.4 康联彩虹均衡 23.8 9.5 中国人寿增长 14.9 17.3 友邦摩根富林明优越均衡 23.2 9.1 富达增长 13.2 15.2 万全环球均衡 22.1 11.8 友邦摩根富林明增长 12.8 13.1 平均(31只) 15.8 9.7 平均(26只) 5.9 15 资料来源:香港明报2005年7月4日B1版 表4-35 香港最佳回报强积金(成立至今#) 基 金 名 称 回 报 中银保诚简易-香港股票 80.4% 银联行业-香港股票 75.9% 银联强积金-香港股票 75.8% 景顺策略-香港股票C 70.1% 银联强积金-环球股票 63.5% 银联行业-环球股票 59% 宝源强积金集成-亚洲投资 55.2% 万全-环球证券 54.9% 万全-亚洲均衡 54.4% 恒生智选-亚洲股票 54% 汇丰智选-亚洲股票 54% # 数据截止200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Lipper,转引自香港明报2005年7月4日B1版   为了达至稳定而具竞争力的回报,强积金服务机构(供应商)为香港的强积金市场引进了独特、优质的多元基金经理投资方法,汇聚投资风格不同的专项基金经理,产生互补作用,务求提高投资回报率。   积金局为提升强积金产品对市民的透明度,也推出了一系列指引,包括要求在投资基金的资讯批露上,每只基金必须提供3个月、半年及1年的回报率,并要在资料上列出每只基金,首10只持有的是什么股票,并须每年最少向供款人士发放两次基金表现的资讯,以进一步增强投资透明度。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