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部分企业伦理学基础 第1章概论 本章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您应该能够:  理解伦理、道德的含义  区分伦理相关行为与伦理无关行为  理解利益相关者的含义  理解企业是道德行为主体的依据  理解企业伦理、企业道德的内涵  了解企业伦理学的任务  认识学习企业伦理学的意义 1.1企业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一系列企业经营中的丑闻,包括受贿、规定垄断价格、欺诈交易、环境污染等。公众对此反应强烈,要求政府对此进行调查。1962年,美国政府公布了一个报告——《对企业伦理及相应行动的声明》(A Statement on Business Ethics and a Call for Action),此举表达了公众对企业中伦理问题的极大关注。同年,威廉·洛德(William Ruder)在美国商学院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Collegiate School of Business)成员中发起了一项有关开设企业伦理学必要性的调查,被调查者认为企业伦理学应该成为工商管理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当时,大多数学校没有在这个领域开设专门的课程。1963年,T.M.加瑞特(T.M.Garrett)等人编写了《企业伦理案例》一书,搜集了形形色色的企业伦理案例,并对其进行了分析研究。1968年,美国天主教大学前校长C.沃尔顿(C.Walton)在其《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中,倡导公司之间的竞争要以道德目的为本。 20世纪70年代初期,企业伦理问题引起了美国公司更为广泛的关注。美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卷入了非法政治捐款、非法股票交易、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窃取商业机密等活动,人们感叹企业中相当一部分管理者已达到了道德沦丧的地步。针对这种现状,学术界就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伦理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1974年11月,在美国堪萨斯大学召开了第一届企业伦理学讨论会,这次会议不仅深化了在此以前人们对企业伦理问题的研讨,而且标志着企业伦理学的正式确立。 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学术界就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由此引发了“利润先于伦理”与“伦理先于利润”之争。另外,对日本企业伦理模式开始关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丸山敏雄创立的日本伦理研究所大力倡导伦理实践,企业伦理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日本的企业伦理模式是对日本家庭伦理传统的拓展和应用,它把日本传统的伦理观念如忠诚、仁义、感恩、爱和、喜劳等融入企业经营活动之中,并通过确立社是、社训、员工培训、做朝礼、举行庆典等方式强化这些观念,从而使伦理道德成了日本企业调节企业内外关系、处理利益冲突的主要手段。美国人对这种企业伦理模式很感兴趣,并视其为日本企业的成功之道而加以借鉴。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国外企业伦理学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第一,企业伦理学从美国和日本扩展到了加拿大、西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地。第二,企业伦理学开始进入大学的课堂,各种企业伦理学的刊物和研究机构纷纷问世。美国、加拿大和西欧有近30所大学建立了企业伦理学的专门学术机构或以企业伦理为重要研究课题的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第三,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就公司的道德地位问题、伦理道德与企业活动能否相容问题、企业伦理学的理论基础问题等展开了讨论。此外,学者们还构建了企业决策的伦理分析模式,为企业伦理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应用找到了一条可行的途径。第四,在企业伦理的实践方面,20世纪80年代,企业伦理规范在美国大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企业也开始引入书面的企业伦理规范。少数企业开始设立伦理委员会和负责处理企业伦理问题的经理。 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了一批在企业伦理与管理结合方面有影响的著作,如美国密西根大学拉鲁·托尼·霍斯曼(LaRue Tone Hosmer)的《管理伦理》(1987); 弗吉尼亚大学R.爱德华·弗里曼(R.Edward Freeman)和伯克奈尔大学(Bucknell University)丹尼尔·R.小吉尔伯特(Daniel R.Gilbert, Jr.)的《公司战略与企业伦理》(1988); 畅销书《一分钟经理》的作者肯尼斯·布兰查德(Kenneth Blanchard)和诺曼· V.皮尔(Norman V.Peale)的《道德管理的力量》(1988); 美国学院(The American College )克莱伦斯·C.沃顿(Clarence C.Walton)的《道德管理者》(1988); 哈佛大学商学院肯尼斯·R.安德鲁(Kennth R.Andrews)编的《实践中的伦理: 管理道德企业》(1989); 佐治亚大学阿基·B.卡罗(Archie B.Carroll)的《企业与社会: 伦理和利益相关者管理》(1989)。20世纪90年代以后,企业伦理学领域的著作更是层出不穷,如劳拉·L.纳什(Laura L.Nash)的《仅仅有良好愿望是不够的》(1990),理查德·T.迪乔治(Richard T.De George)的《国际商务中的诚信竞争》(1993),约瑟夫·A.佩特里克(Joseph A.Petrick)和约翰·F.奎因(John F.Quinn)的《管理伦理》(1997),缪尔·卡普塔(Muel Kaptein)的《道德管理: 组织的道德审计和发展》(1998)等。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几乎所有的西方管理学(Management)教科书都辟专章讨论“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伦理”。企业伦理不仅仅成为管理学新的构成内容,而且还向市场营销学、战略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国际企业学、会计学、谈判学等课程渗透。例如,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在1997年版的《营销管理——分析、计划、实施和控制》(第7版)前言中把“重视伦理营销”视为营销管理的发展趋势之一。 AACSB(Association to Advance Collegiate Schools of Business)认证被认为是全球最有影响的商学院认证。AACSB要求商学院通过教育使毕业生具有识别伦理问题、进行道德判断,并以负责任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知识和能力。 截至1993年,美国90%以上的管理学院开设了企业伦理学方面的课程。企业伦理相关课程成为MBA项目的核心课程。 美国一流商学院纷纷成立企业伦理研究中心(所)。沃顿商学院于1997年成立了企业伦理研究中心(Carol and Lawrence Zicklin Center for Business Ethics Research); 圣母大学门多萨商学院于2001年成立了“全球道德经营研究所”(Institute for Ethical Business Worldwide); 卡内基—梅隆大学商学院于2002年成立了“国际企业责任研究中心”(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于2003年成立了“领导与伦理研究中心”(Sanford C.Bernstein & Co.Center for Leadership and Ethics)。由此可以看出,依托研究中心开展企业伦理教学与研究,扩大在社会上的影响,树立良好形象,已成为一流商学院在竞争中谋求发展的新的重大战略举措。 国际企业、经济、伦理学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Business, Economics and Ethics,ISBEE)是企业伦理领域的全球性学术组织。该学会由理查德·T.迪乔治于1988年提议成立,每四年举行一次大会。1996年、2000年、2004年、2008年、2012年分别在日本千叶、巴西圣保罗、澳大利亚墨尔本、南非开普敦、波兰华沙举行,2016年世界大会将在中国上海举行。 目前,该领域的学术刊物有: 《企业伦理学刊》(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创刊于1982年,被列为《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商学院排名时参考的45种主要学术刊物之一。《企业伦理季刊》(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创刊于1991年,是美国企业伦理学会的会刊,企业伦理领域的权威刊物。《企业伦理教育学刊》(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Education)创刊于2004年,是企业伦理教育的专业刊物。 1.2伦理与道德 企业伦理学是研究企业道德现象的科学,而要认识企业道德,有必要首先了解更基础的两个概念——伦理、道德。 1.2.1伦理与道德的含义 “伦,从人从仑。”仑者,辈也。故“伦”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引申开来,“伦”是指人、组织、社会、自然之间的关系,包括人与他人的关系,人与组织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组织与组织的关系,组织与社会的关系,组织与自然的关系,社会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与自然的关系等。“理”即道理、规则和原则。“伦”与“理”合起来就是处理人、组织、社会、自然之间利益关系的行为规范。 那么,什么是道德呢?“道者,路也”,“道”的本来含义是道路,引申为原则、规范、规律。“德”是指人们内心的情感和信念,指人们坚持行为准则的“道”所形成的品质或境界。“道者,人之所共由; 德者,人之所自得。”焦竑.老子冀·卷七引.朱熹: “德者,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四书集注·论语注.东汉学者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写道: “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所谓“外得于人”就是“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得其益”。所谓“内得于己”,就是“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可见,“道”是指规范; “德”则是对该种规范的认识、情感、意志、信仰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的和一贯的行为。 “道”是“德”的前提,没有“人所共由”的规范,就不可能有对规范的内心感悟; 而“德”则是“道”的归宿,规范只有通过“内得于心”才能接受并发挥作用,即只有认识了道,内得于心,又外施于人,才能称为“有德之人”。张应杭.伦理学[M].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 2.而要把外部的规范转化成自觉要求的,并体现在行动中的规范,需要包括社会舆论、内心信念、道德教育和自身修养等活动在内的长期努力。所以,道德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道——(道德)规范; 德——对规范有所得,表现为(道德)认识、情感、意志、信仰和习惯等; 以及由“道”转化为“德”的途径与方法,即(道德)评价、教育、修养等。 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后来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根据mores一词创造了一个形容词moralis,指社会的道德风俗和人们的道德个性。以后英文的道德morality一词则沿袭了这一含义。可见,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道德一词包含了社会的道德原则和个人的道德品质两方面的内容。 “道德”与“伦理”这两个概念,一般并不做很严格的区分,它们经常可以互换使用,特别是作为“规范”讲时,更是如此,如“应该讲道德”与“应该讲伦理”是同一个意思,“道德规范”与“伦理规范”也是等同的。 曼纽·G.维拉斯奎(Manuel G.Velasquez)指出道德规范有以下特点: 第一,道德规范处理的是我们认为会对人类带来利益或造成伤害的事情; 第二,道德规范的建立和改变不取决于某个权威机构的决定,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取决于它的合理性; 第三,道德规范应该优先于自身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有道德义务做某件事,那么,即使与自身利益相冲突也应该做。当然,这不是说,追求自身利益总是错的,而是说不能把自身利益置于伦理之上; 第四,道德规范是建立在公正、不带偏见的基础之上的,我们不能根据对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有利或有害来评价道德规范,而是从普遍的立场,即把每一个人的利益都公正地考虑进去; 第五,道德规范与特定的情感和词汇联系在一起,如一个人的行为违背道德规范,就会感到内疚、羞耻、悔恨,就会把这种行为说成是“不道德”或“错的”。Manuel G.Velasquez.Business Ethics: Concepts and Cases,4th ed[M].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Hall, 1998: 911. 但是,无论在日常用法还是在其语源和历史用法中,“伦理”与“道德”还是有一些细微差别的。比方说,我们会说某个人“有道德”,或者说是“有道德的人”,但一般不会说这个人“有伦理”,是“有伦理的人”。而另一方面,我们一般都用“伦理学”,甚至可直接用“伦理”来指称这门学问,而较少用“道德学”来指称。换句话说,在日常用法中,如果我们细细体会,会发现“道德”更多地或更有可能用于人,更含主观、主体、个人、个体意味; 而“伦理”更具客观、客体、社会、团体的意味。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9. 1.2.2伦理相关行为与伦理无关行为 从伦理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人类行为划分为两大类: 伦理相关行为和伦理无关行为。 伦理相关行为是指受一定意识支配且涉及有害或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是有道德意义、可以进行道德评价的行为。何怀宏认为,“某些人们的行为、品性乃至社会制度之所以可以从道德上被评价、被视为道德现象,是因为它关系到善恶正邪。”并指出了辨别是否涉及“善恶正邪”内容的两个形式要件,“首先,它一般是关涉到他人,关涉到社会的; 其次,它还必须是以一种外在的、实际可见的、会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方式关涉到他人和社会的。”同上,25.道德评价的结果可能是合乎道德的行为或不合乎道德的行为,即不道德行为。 伦理无关行为是指不受一定的意识支配或不涉及有害或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是无道德意义、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行为。精神病患者或者无辨别是非能力的儿童,即使偶尔地在个别场合和在某种程度上做出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也不能看作是伦理相关行为,而是伦理无关行为。 合乎道德的行为是指伦理上可以接受或值得赞赏的行为,一般来说,是有益于或无害于他人、社会的行为。 不道德行为是指伦理上不可以接受的行为,一般来说,是有害于他人、社会的行为。 英文的moral或ethical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与伦理相关的; 二是指合乎伦理的。immoral或unethical指“不道德的”。Amoral指与伦理无关的。同上,20. 由于企业的几乎所有行为,都是受一定意识支配且涉及有害或有利于他人或社会的行为,因此,是伦理相关行为,即是具有道德意义、能够进行善恶评价的行为。 1.2.3底线伦理与道德理想 在看待道德要求问题上存在着两种偏见: 一是把道德要求与先公后私、先人后己、无私奉献等同起来; 二是否认高尚道德的存在。 这两种偏见都是有危害的: 如果我们只把先公后私、先人后己、无私奉献看作是合乎道德的话,那么,我们不是在密切而是在疏远道德与普通人的关系,我们不是在强化而是在削弱道德的作用; 相反,如果我们否认高尚道德的存在,就看不到人性的光辉,就会迷失努力的方向。 理查德·T.迪乔治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履行基本的道德义务,则应该受到道德谴责; 如果我们仅仅履行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则既不应受到谴责,也不应获得额外的赞扬; 如果我们能够超越基本的道德义务,而以道德理想作为更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则应得到道德赞扬。”Richard T.De George.Business Ethics,7th ed[M].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 Hall, 2010: 86. 什么是底线伦理?何怀宏指出,“‘底线伦理’是指基本的道德义务,或者说基本的道德行为规范。它意味着某些基本的不应逾越的行为界限或约束。”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J].道德与文明: 2010(1): 1721.理查德·T.迪乔治认为,“底线伦理准则是不造成直接的故意的伤害,这一准则适用于个人、公司、国家的所有行为。”Richard T.De George.Business Ethics,7th ed[M].Upper Saddle River, NJ: Prentice Hall, 2010: 173.约翰·坎贝尔(John Campbell)在论及企业的底线责任时指出: 第一,不有意做有可能损害利益相关者的任何事情; 第二,如果公司的确对利益相关者造成了损害,一旦发现必须加以改正。John L.Campbell.Why would corporations behave in socially responsible ways? An institutional theory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7, 32 (3): 946967. 道德理想是人们为之奋斗的、超越基本道德义务的目标。 实践中的伦理eBay的选择 在《价值观的力量》一书中,eBay的CEO梅格·惠特曼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有几家视频游戏开发公司发现非法盗版游戏产品正在eBay上出售。我能够理解他们为此而受挫的心情,对于他们提出的具体投诉产品,我们也没法迅速回应。但是他们希望我们能够在这些物品上架之前就进行审查甚至拦截,这无疑是个难题。我们不清楚应该建立怎样的审查机制,才能区分何为非法盗版、何为所有者有权出售的正版视频游戏。在列示商品描述里,非法盗版物不会赫然写着“《侠盗猎车手》(Grand Theft Auto)的非法复制品”,事情远非这般简单。 在1999年年初,我和几家有类似情况的公司的CEO一起参加一个会议。在会上,美国艺电有限公司(Electronic Arts)的CEO拉里·普罗布斯特告诉我一些令人不安的信息。艺电公司内部有几个捣蛋的研发人员开发了一款名叫《警察杀手》的暴力视频游戏。拉里知道此事后大为光火,他撤销了该项目,并下令销毁游戏编码。然而,他随后得知这款游戏的盗版在eBay上出现。拉里希望得到我的帮助,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盗版商品的上架出售,他说道: “梅格,你需要先发制人,主动撤下这些商品。” 我向他解释了自己的难处,我说: “拉里,这确实很糟糕,我深表同情。但是根据律师的意见,如果我们开始主动审查网站上的类似商品,那么依照DMCA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规定,只要公司经营活动不涉及内容审查,则无须承担任何与该网站内容相关的责任。反过来说,一旦涉及内容审查,则就有可能要对网站内的违法和欺诈活动负法律责任。所以eBay选择不对列示物品事先进行审查。,我们可能会失去整个公司。” 拉里直视着我说: “梅格,那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我一时语塞,觉得我刚才的回答是不正确的。 我回eBay后不久刚好要开董事会。于是,在董事会上我说: “小伙子们,”——在当时他们都还是小伙子——“我们一直按照DMCA的片面理解经营业务,但现在我认为我们必须改变这一想法了。” 我清楚地记得第一个做出回应的是霍华德·舒尔茨,他当时是星巴克的CEO。他看着我说: “梅格,这完全取决于你希望将公司经营成什么样子。你希望公司拥有怎样的品格?” 我们决定改变我们对于DMCA的态度,不再将其作为我们坐视不理的借口。当时在eBay工作的员工大概有150人,我向他们宣布我们改变了处事立场,因为我们不能袖手旁观,不能对我们是否促成了一款名叫《警察杀手》游戏的销售不闻不问,我们不能成为那种逃避责任的公司。我们需要齐心协力,清除掉网站中的仿冒品和其他有问题的商品,尽管在法律上我们并无此义务。 (资料来源: [美]梅格·惠特曼、琼·汉密尔顿.价值观的力量[M].吴振阳、麻勇爱等译.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8081) 1.3企业伦理与企业道德 〖*2〗1.3.1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的英文是stakeholder,要理解利益相关者,首先需要理解stake的含义。 阿基·B.卡罗(Archie B.Carroll)和安妮·K.布契霍茨(Ann K.Buchholtz)认为,stake这个词,一端是指单纯的利益; 另一端是指依法拥有的所有权; 两端之间则是某种权利。这种权利可能是法律的权利,也可能是道德的权利。 因此,stake有三层含义: 一是利益(interest)。当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会受到某项决策的影响,则这个人或这个群体在该决策中存在利益。 二是权利(right)。包括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法律权利是指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依法应该受到某种对待或拥有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某种权利。道德权利是指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认为,应该受到合乎道德的对待,或者拥有按照道德应该享有的某种权利。 三是所有权(ownership)。当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依法拥有某种资产或财产,则这个人拥有所有权。 所以,企业的stakeholder(利益相关者)是指在企业经营中拥有一种或一种以上stake(利益)的个人或群体。Archie B.Carroll,Ann K.Buchholtz.Business and Society: Ethics and Stakeholder Management,4th ed[M].Cincinnati, Ohio: SouthWestern Publishing Co., 2000: 6566.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是指可能对组织的决策和活动施加影响或可能受组织的决策和活动影响的所有个人、群体和组织。R.Edward Freeman.Strategic Management: A Stakeholder Approach[M].Boston: Pitman,1984: 25. 投资者、员工、顾客、供应商、政府、社区、公众、竞争者都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企业是一个利益相关体,企业经营是一种合作活动。企业要有所有者,没有所有者的初始投入,就不可能有企业。企业要有顾客,产品或服务得有足够数量的人按足够高的价格购买才行,购买的人越多,愿意出的价格越高,企业越能获得利润。企业要有员工,员工的素质越高,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程度越高,越能生产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企业要有供应者,企业不可能所有原材料、零部件都自己生产,不可能所有技术都自己开发,不可能自备所有的资金,故需要原材料、零部件、技术、资金供应者。原材料、技术、资金的供应越是稳定可靠,企业经营就越顺利。企业要有竞争者。企业通常不喜欢有竞争,不喜欢竞争者,但没有了竞争者,就成了垄断,而垄断是法律所不容的。企业还要有政府、社区、公众的理解、合作、支持。反过来说,所有者、顾客、员工、供应者、竞争者、政府、社区、公众也能从与企业的合作中获得好处,他们也离不开企业。可见,企业有许多利益相关者,而且与他们关系十分密切。可以说,企业的任何决策、任何行为都会对利益相关者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换句话说,怎样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企业不可避免的、每时每刻都面临的问题。 1.3.2企业是道德行为主体 企业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该讲道德当没有什么疑问。问题是,可不可以对企业进行道德评价,要不要让它承担道德责任。一句话,企业是不是道德行为主体?对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彼得·弗兰切(Peter French)认为,企业是道德行为主体。Peter French,Corporate Moral Agency.W.Michael Hoffman and Jennifer Mills Moore (ed).Business Ethics: Readings and Cases in Corporate Morality[M].New York: McGrawHill,1984: 163.也有学者认为企业不是道德行为主体,较具代表性的是曼纽·G.维拉斯奎的观点。 1. 维拉斯奎的观点及评述 曼纽·G.维拉斯奎认为,把道德责任归之于某个主体,须具备两个条件: (1)该主体制订了计划或形成了意愿; (2)该主体通过能受自身直接控制的行为实施了计划或意愿。Manuel G.Velasquez.Why Corporations Are Not Morally Responsible for Anything They Do[J].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Ethics Journal, 1983, (2). 维拉斯奎指出,公司不具备这两个条件。首先,公司没有行为而是其成员有行为。企业成员是自主的,其行为直接受个人而不是公司所控制的,因而公司成员应该对公司行为负责。其次,只有当行为者按自身的意愿行动时,才能说这种行为是故意的,由于公司没有行为,就算有意愿,也不能说公司从事某一行为是故意的。 他还指出,如果把公司看作是人群集合体,那么说“公司对错误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实际上意味着构成公司的所有成员对公司的错误行为负有道德责任。而公司中有些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这一行为,可能什么也没有做,或可能无法制止它,他们是无辜的,让他们承担道德责任,谴责他们、惩罚他们是不应该的。 最后,他认为,把公司视为道德行为主体有两个危险: 第一,我们会倾向于满足于仅仅谴责或惩罚公司,而不去谴责或惩罚从事那些不道德行为的人; 第二,把公司看作像一个巨人一样思考和行动会诱使我们把企业的目的和利益看得比其成员的还重要。 维拉斯奎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企业从事的许多行为只能归之于企业,而不能归之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