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税收的基本概念 学习目标 ? 了解税收的概念 ? 掌握税收的形式特征 ? 理解税收的职能和原则 1.1 什么是税收 税收,历史上又称税、租税、赋税或捐税,是政府为满足执行职能的物质需要,对经济活动主体的收入,依据执行职能产生的一般利益,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的强制征收。 税收这一概念包括如下几层含义。 1.1.1 税收是一种强制征收 从直观上看,税收是一种财富转移,是将私人部门的社会产品转变为政府所有或支配的过程。这种由私人部门到政府的财富转移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财产权为根据的财富转移,如经济活动主体因占有或使用国家所有的资源或资产而向政府交纳的租金、使用费;二是以行政权为根据的财富转移,包括没收、罚款、强制赔偿和课征等。由于政府既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又是财产的所有者,因此可以同时行使行政权和财产权。政府凭借财产权分享财产收益,凭借行政权取得税收收入。税收之所以能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是因为税收是一种强制征收;离开这种强制征收,所谓的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也就无从谈起。 1.1.2 税收的主体 税收体现了政府与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政府来说,税收会增加财政收入;对于经济活动主体而言,税收会带来负担。税收的征税主体是政府,从广义上看,作为征税主体的政府不仅包括中央政府,而且包括各级地方政府;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还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各种武装力量。政府成为税收的课征主体,是因为政府同时具有征税的需要和权力。现代社会的政府职能主要包括保护社会和平、维持社会秩序、为人民的生产与消费创造便利条件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等方面。为履行其职能,政府必须占有一部分经济资源,为了获取这部分经济资源,就有必要向经济活动主体征税。同时,政府还可以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行使行政权,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征税。 经济活动主体是税收的缴纳主体,包括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与个人。在任何经济社会,物质财富总是由经济活动主体创造的,因此也总是归经济活动主体所有。同时,经济活动主体从事经济活动也离不开政府提供的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和便利的设施。换言之,经济活动主体创造的物质财富和实现的收入,不仅包含着经济活动主体自身的努力,也包含着政府通过提供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和便利的设施的贡献。根据正义准则,经济活动主体有义务将一部分收入缴纳给政府,作为政府的税收。 1.1.3 税收的客体 税收的客体是指国家的税收收入来自何处,或者说经济活动主体的税收负担由什么承受,也被称作税源,即税收的源泉。一般来说,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总产品首先要用于补偿已经消耗的生产资料,以保证生产的连续性,这部分不能作为税收客体。总产品中剩余的部分是新创造的产品,要在参加生产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形成经济活动主体的收入。这些收入的总和被称为国民收入。从税收的具体形式看,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都是以国民收入为客体的:所得税的税源是本年度形成的国民收入;商品税的税源是本年度用于购买商品的国民收入;财产税的税源是以前年度积累下来的国民收入。 1.1.4 税收的目的 在国家这种社会的最高组织形式中,政府的根本任务是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所谓公共物品,就是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物品,包括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和便利的设施等,作为生产与消费的一般外部条件。由于公共物品具有供给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等特征,即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而不存在一部分社会成员享用而排斥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享用的问题,因此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而发生的支出一般无法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只能采取强制征收,由经济活动主体承担税收的方式。可见,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提供公共物品的财政需要。换言之,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价值补偿。 1.1.5 税收的依据 税收的依据是指国家为什么有权利向人民征税或人民为什么有义务向国家纳税。政府执行职能,为社会提供了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和便利的设施,满足了社会的公共需要。因此,从正义的角度看,税收的依据只能是政府的职能,而不能是其他东西。具体地说,政府执行职能给经济活动主体带来的利益有两种:一种是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共同享有的利益,如和平、安定、便利等,简称一般利益;另一种是政府职能的当事人专门享有的利益,如获得了证照、通过了检验、保护了被侵犯的权益等,简称特殊利益。在政府的各种征收形式中,税收是以政府职能产生的一般利益为依据的,而行政收费是以政府职能产生的特殊利益为依据的。也就是说,行政收费的依据是政府执行职能为当事人带来的特殊利益,税收的依据是政府执行职能为所有经济活动主体带来的一般利益。 1.2 税收的形式特征 税收特征是税收区别于政府其他收入形式的标志。与政府其他收入形式相比,税收的形式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2.1 一般报偿性 税收的一般报偿性是指税收所体现的政府与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对等的互利关系。具体地说,税收的一般报偿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税收所体现的政府与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种互利关系。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在向经济活动主体提供和平、秩序和便利等公共物品的同时向经济活动主体征税,二者显然是一种互利关系。从经济活动主体的角度看,经济活动主体一方面向政府纳税,另一方面享受政府提供的和平、秩序与便利等公共服务,这也是一种互利关系。二是政府与各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互利关系并不像商品交换那样是一种完全对等的互利关系,而是一种不完全对等的互利关系——政府征收的税款不是直接返还给纳税人,也不直接为纳税人提供与所缴税款价值相等的服务。事实上,在数以万计的经济活动主体中,总是有的纳税多,有的纳税少;纳税多的经济活动主体并不必然享受较大的利益,纳税少的经济活动主体也并不必然享受较小的利益。 税收所具有的一般报偿性使其既区别于战争劫掠收入、罚款等无偿性政府收入,又不同于规费收入、公有财产收入等具有个别有偿性的政府收入。 1.2.2 规范性 税收的规范性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进行征税。税收的规范性首先是指税收的课征要按事先确定的标准进行。政府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由谁纳税必须是事先明确的,而不是随意确定的,政府和纳税人都必须遵守。只要发生了规定应当纳税的事件,纳税人就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税。其次,税收的规范性还意味着税收的课征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因人而异的税收也就无所谓规范。最后,税收的课征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只要税收标准没有撤销或改变,征税行为就不会停止。 税收的规范性使税收与摊派、货币发行和捐献收入区别开来。与税收相比,摊派、货币发行和捐献收入都不是普遍、经常的收入形式,也不是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统一标准连续征收和缴纳的。 1.2.3 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经济活动主体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特征是由税收作为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价值补偿的性质决定的。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决定了分享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不愿意表露自己的真实偏好并采用自愿支付的方式补偿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只有采用强制征税的方法,才能使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得以补偿。政府征税是凭借政府行政权强制执行的,而不是凭借财产权协议解决的。 税收的强制性使税收与公债和捐款区别开来。与税收相比,公债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愿,捐款取决于应捐者的意愿,二者都是自愿的。 1.3 税收的职能 税收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满足政府需要的能动性。 一个国家的税收具有哪些职能,不仅取决于该国政府执行职能的需要,同时也必须考虑税收在满足政府需要方面是否具有相对优越性。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政府除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要外,还要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为提供公共物品,政府需要占有一定的经济资源;为调节经济运行,政府还需要掌握一定的管理手段和工具。政府执行职能的这些需要,构成了税收职能的必要条件。必须指出的是,政府占有经济资源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铸币、借债、经营企业、强制征收等;政府调节经济运行也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如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政府是否运用税收形式取得收入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运用税收取得收入和调节社会经济运行,是由税收的相对优越性决定的。具体而言,现代社会的税收职能主要包括收入手段、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增长等方面。 1.3.1 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也称为收入手段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从经济活动主体手中强制地取得一部分收入,用以满足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所需物质资源的职能。税收所承担的收入手段职能,是由于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了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无法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加以提供,必须通过征税的方法进行成本补偿,以保证政府能够向社会成员提供所需的公共物品。税收的收入手段职能是税收的基本职能。与其他收入形式相比,税收的相对优越性主要表现为来源的广泛性、数额的确定性和收入的持久性。 1.3.2 资源配置职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配置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但由于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和外部性等原因,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理想状态,这就需要政府对资源配置进行必要的调节。政府调节资源配置的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法律手段,如反托拉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是行政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命令等;三是经济手段,如财政政策、信贷政策等。作为政府执行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税收的调节方式更加灵活,因为税收可以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区别对待,通过有征有免、多征或少征,充分发挥其物质利益激励作用。同时,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其调节力度也更加强大。因此,政府在调节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等方面的资源配置时,必然要把税收作为一个重要的杠杆。 1.3.3 收入分配职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的分配主要是以要素的贡献为依据的。然而,由于初始条件不均等,要素的禀赋存在差异,因此完全以要素的贡献为依据进行收入分配并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状态,这就需要由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必要的调节。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有三种:一是法律手段,如劳动者最低工资制度;二是行政手段,如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三是经济手段,如遗产税、累进的所得税、差别的消费税和转移支付等。与其他手段相比,税收具有代价最小、效果最大的特点。一方面,它较少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不像价格维持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那样涉及产品和要素的定价问题。另一方面,它不仅会通过收入的转移而及于特定的职业者,而且会通过国家的公共事务职能而及于社会的全体成员,不像价格维持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那样只涉及部分生产者或劳动者。 1.3.4 调节经济总量的职能 税收调节经济总量的职能包括对总供给和总需求的调节两个方面。总供给取决于资源开发、劳动供给、资本形成和技术进步等因素。要增加总供给,就应促进资源开发、劳动供给、资本形成和技术进步。税收对资源开发、劳动供给、资本形成和技术进步具有重要的影响。总需求由总消费、总投资和出口总额所构成。税收对总消费、总投资和出口总额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政府在调节总消费、总投资和出口总额时,也应将税收作为一项重要手段。政府通过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总量的职能,实现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增长的目标。 1.4 税收的原则 税收原则是在运用税收取得收入和调节经济时,为正确处理政府需要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税收原则是制定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也是判断税收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准。尽管经济学家们对税收原则的表述不尽相同,但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实践上看,都离不开税收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1.4.1 财政原则 税收的财政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必须有利于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以满足政府各方面的支出需要。财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是政府通过征税取得的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按照财政原则,政府应选择确定合理的税制结构模式,尤其是选择确定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主体税种是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对税收总收入的影响也最大的税种。一般而言,政府应当选择税源充裕且收入可靠的税种作为主体税种。 财政原则还要求税收收入具有一定的弹性。税收弹性是在既定的税收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计算出来的税收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目前,世界各国在税制设计时都强调税收制度本身的收入弹性对于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性,即要求税制应能随着国民经济的增加而自动增加,以保证国家收入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而无须通过经常调整税基、变动税率或开征新税种来增加收入。因为调整税基、变动税率或开征新税种均须经过复杂的程序,在政治上是比较困难的,往往缓不应急。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的财政原则并不是说政府收入越多越好,而是指税收收入应达到其应具备的规模。这主要因为税收将资源从经济活动主体手中转变为由政府支配除了可以带来公共收益外,也可能产生某些负担。当财政支出的收益大于税收所导致的经济负担时,扩大税收的规模和比重可以增加社会的福利;相反,如果财政支出带来的收益小于税收所导致的负效应时,就应适当缩小税收规模,降低税收的比重。 1.4.2 公平原则 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条件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即“横向公平”);条件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即“纵向”公平)。尽管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但是对于构成“条件”本身的内容,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两种解释。 1.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所获得的收益大小来分担税收。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在于,政府之所以能够向纳税人征税,是因为它为纳税人提供了公共物品和服务;纳税人之所以要向政府纳税,是因为他们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中获得了收益。因此,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只能以他们的受益为依据——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按照受益原则确定税收负担分配的优点在于,它既考虑到为什么要征税,又考虑到政府支出相对应地用于哪些项目,有利于在纳税人与受益人之间、政府收入与支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促使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加速其支出的成本补偿,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 按照纳税人从公共支出中获得的收益来分担税收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各个纳税人从政府支出中所获得的收益。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因此不论消费者是否纳税,其受益都不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不会像在市场上购买私人产品那样,用愿意支付的价格来表露自己的边际效用。特别是当消费者意识到自己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对公共物品的效用评价时,会有意隐瞒自己的偏好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就使受益原则的应用受到了很大限制。只有在政府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可排他性,或者消费者的收益能够客观地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受益原则才能得到有效贯彻。 当然,受益原则很难普遍采用,并不排除该原则在某些情况下的适用性。对于那些虽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确认个人的受益量但采用收费方式存在困难或成本较高的情况,可以采用受益税取代价格或使用费。例如,公路的直接受益者是使用公路的行人和车辆。尽管可以通过在公路上设立关卡进行收费的方式弥补建设支出,但在公路网错综复杂、覆盖面广的情况下,收费的成本可能很高。一种替代办法是向一些与公路相关的产品,例如汽油、车辆、轮胎等征税。由于这些产品的消费量与公路的使用量紧密相关,因此向这些产品征税可以作为公路收费的一种近似替代方法。 2.支付能力原则 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与其支付能力相适应。按照这一原则,税收负担的分配问题仅从税收自身的角度考虑,与支出的决定不发生联系。在既定的税收总收入下,每个纳税人应根据其支付能力纳税。尽管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这一原则无法令人满意,但从实践的角度看,支付能力原则显然更具可行性。 一般认为,收入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因为收入的增加使支付能力的提高最为显著。这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主要原因。主张以支出作为衡量纳税人负担能力指标的依据是,支出来源于收入,但不包括收入中用于储蓄的部分。对支出课税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动员储蓄,加速资本形成,促进经济增长。然而,从实践上看,对支出课税的前提是掌握纳税人各项收支的详细资料,这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尽管主张以支出税替代对收入课税的人很多,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哪个国家把支出作为主要税基。财产是衡量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又一依据,财产的增加意味着纳税人实际收入的增加或隐含收入的增加。对财产课税的缺陷在于,财产并不是税负的直接来源。财产税的最终来源是财产的收益,因此财产税实际上是由财产收益负担的。各种财产的收益存在差异,财产多的未必收益就多,财产少的未必收益就少。在收益多少与财产多少不对应的情况下,以财产多少作为衡量纳税人支付能力的标准,将有失公平。 1.4.3 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 1.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按照资源配置的行为主体不同,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可以分为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配置资源两类。市场配置资源是以企业和个人为主体,通过价格机制自发地调节生产和消费,平衡供给和需求,引导资金流量和流向。政府配置资源则以政府为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引导和安排资源配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配置资源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政府对资源的配置是基于市场配置的缺陷和局限,通过对资源的重新配置来提高经济效率。按照这一思路,税收经济效率原则的要求是:当以价格为核心的资源配置作为最基本的配置方式已经使资源配置处于最优状态时,政府征税就将干扰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经济运行变得低效或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应避免或尽量减少对经济的干预,以减少效率损失。相反,如果市场未能使资源处于最优配置状态,那么政府就可以通过征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对经济进行积极的干预。 2.行政效率原则 税收的行政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时应尽量节省税收成本。税收成本包括政府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两个方面。征税成本表现为政府征税的直接成本,是政府在实施各种税收计划、对各税种进行征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税务人员的工薪支出、办公设施和设备的购置费用、税务人员教育培训支出以及其他各项业务支出。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依法纳税时除所缴税款之外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办理税务登记的费用和时间、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劳动耗费、聘请税务顾问和律师的费用以及税务人员稽查给纳税人带来的心理影响等。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就是要尽量降低政府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以最小的费用取得最大的税收收入。 本章小结 ? 税收是政府为满足执行职能的物质需要,对经济活动主体的收入,依据执行职能产生的一般利益,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的强制征收。 ? 税收特征是税收区别于政府其他收入形式的标志。与政府其他收入形式相比,税收的形式特征主要体现在一般报偿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三个方面。 ? 税收职能是税收所具有的满足政府需要的能动性。现代社会的税收职能主要包括财政职能、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和调节经济总量的职能。 ? 税收原则是制定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也是判断税收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准。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实践上看,税收原则一般包括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综合练习 1.税收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2.为什么说税收具有一般报偿性? 3.如何理解税收的公平原则? 推荐阅读材料 1.马国强.中国税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胡怡建.税收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3.林江,温海滢.税收学.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4.袁振宇等.税收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5.蒋洪.公共经济学(财政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6.邓力平.中国税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7.(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8.(美)鲍德威,威迪逊.公共部门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9.(英)安东尼?B. 阿特金森,(美)约瑟夫?E. 斯蒂格里茨.公共经济学.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网上资源 1.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index.html 2.中国税务网,http://www.ctax.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