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保险业概览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它不仅是外资银行云集的国际银行中心,而且是全球第五大外汇交易中心、第七大股票交易中心、第五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心、第四大黄金交易市场和第二高外汇储备(以人均计);亚洲第二大基金管理中心、第二大股票市场、第三大外汇市场和第二大外来直接投资来源,还是亚太区主要的保险中心之一。
保险业是香港最古老的行业,正如一本书上所言:“在香港,没有任何一项商业活动能像保险一样反映香港历史的发展。”自1841年英军占领香港后于同年成立的最早的保险公司算起,香港保险业迄今已走过了166年的发展历程。
截至2005年4月30日,香港共有180家获授权保险公司,数量之多,为亚洲之冠,其中约有64%的保险公司经营一般保险业务,25%经营长期保险业务,其余11%经营综合保险业务。这些保险公司中,除92家在香港注册成立外,其余的88家则来自22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中美国以16家排名榜首,百慕大以14家排名第二,英国以12家紧随其后。全球十大资产最高的保险公司有多家在香港设立了分支公司或附属机构。香港也存在众多的国际再保险人。全球首20家再保险人已大部分在香港成立分公司,他们可随时提供再保险服务,以及风险管理和有关事项的专业意见。所有这些,充分说明了香港保险业的高度国际化。很多国际性的大型保险公司将香港作为海外公司总部和办事处,据统计,有18家保险公司将香港作为海外公司总部,有60家保险公司将香港作为海外公司办事处。
香港的保险业可分为两大类别:一般保险和长期保险。一般保险业务及包括意外及健康保险、汽车保险、货运保险、财产损坏保险、一般法律责任保险以及其他保险业务。长期保险业务也包括个人人寿业务、团体人寿业务、退休计划业务和其他业务。个人人寿业务又分为非投资相连长期业务和投资相连长期业务(内地称为投资连结保险)两大类。其他业务包括年金、永久健康及资本赎回业务。非投资相连长期业务按分红与否可分为可分红和不分红两种,按产品类别又可进一步分为四种,即终身寿险(Whole Life)、定期寿险(Term Life)、储蓄性寿险(Endowment)及其他寿险。
香港保险业的增长率十分突出,保费增幅高于同期GDP的增长率。虽然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和SARS的爆发使得GDP下滑,人口增加使得人均GDP减少,但香港保险业无论是长期业务还是一般业务,在1999—2003年5年间,保费收入、保险密度和保险渗透率均逐年增长。为一般业务而维持的本地资产也逐年增加。
从业务结构上来看,长期业务一直占70%以上,一般业务一直占30%以下,并从总体而言长期业务占比逐年上升,一般业务占比逐年下降。无论是每年的业务增长率,还是保险密度和保险渗透率,长期业务均从总体上优于一般业务。
就个人人寿业务而言,每年的新造保单数目均在90万张以上,新造保单平均保费、有效保单数目、有效保单的人均保费和有效保单渗透率均逐年增长。
表0-1 香港保险业主要指标
经济数据 单位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GDP(以当时市价计算) 百万港元 1 246 134 1 288 338 1 269 896 1 247 381 1 220 023 人口(年中) 6 606 500 6 665 000 6 724 900 6 787 000 6 803 100 人均GDP(以当时市价计算) 港元 188 622 193 299 188 835 183 790 179 333 保险市场结构 获授权保险公司数目 长期 42 45 45 46 46 一般 146 142 140 130 123 综合 19 19 19 19 19 总数 207 206 204 195 188 获授权保险经纪数目 350 379 399 436 464 获登记保险代理数目 51 605 31 797 32 788 31 484 31 635 (续表)
保险市场统计数字 单位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保费收入 长期业务(保单保费) 百万港元 41 297 46 515 56 858 65 517 77 225 一般业务(毛保费) 百万港元 16 532 17 872 19 436 23 448 24 766 长期业务占比 % 71% 72% 75% 74% 76% 一般业务占比 % 29% 28% 25% 26% 24% 每年增长率 长期业务 % 13.9 12.6 22.2 15.2 17.9 一般业务 % –7.8 8.1 8.8 20.6 5.6 保险密度 长期业务 港元 6 251 6 979 8 455 9 653 11 351 一般业务 港元 2 502 2 681 2 890 3 455 3 640 保险渗透率 长期业务 % 3.3 3.6 4.5 5.3 6.3 一般业务 % 1.3 1.4 1.5 1.9 2.0 个人人寿业务 新造保单数目 918 724 905 787 955 751 952 098 982 643 新造保单平均保费 港元 10 508 11 354 13 830 18 431 24 612 有效保单数目 4 245 750 4 605 380 4 932 062 5 224 165 5 606 222 有效保单的人均保费 港元 4 697 5 343 6 237 7 309 9 083 有效保单渗透率 % 64.3 69.1 73.3 77.0 82.4 为一般业务而维持的本地资产 百万港元 39 516 41 210 50 097 61 846 72 479 备注:
1 保险密度指人均保费开支
2 保险渗透率指保费占GDP的百分率,国内称为保险深度
3 有效保单渗透率指有效保单数目占人口的百分率 资料来源:根据香港保监处2002、2003和2004年年报整理
资料来源:香港保监处
图0-1 香港保险业的保费(1993—2003年)
资料来源:香港保监处
图0-2 香港一般保险业务承保利润/亏损(1993—2003年)
资料来源:香港保监处
图0-3 香港有效个人人寿保单(1993—2003年)
二、香港保险业的市场结构
在香港,再保险的市场集中度最高,其次为长期保险,市场集中度最低的是一般保险。
在香港经营专业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共有30多家,但前5家公司合计的市场份额一直超过了80%以上,最大的公司一直超过了27%,第二大的公司一直在20%上下,第三大的公司一直超过了15%。
在香港经营长期保险业务的公司共有40多家,前10家公司合计的市场份额一直超过了70%以上,但超过10%市场份额的公司只有2家,超过5%市场份额的公司只有5家。
在香港经营一般保险业务的公司超过了120家,虽然前10家公司合计的市场份额一直都在35%以上,但最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只有不到6%,市场占有率超过4%的公司只有3家。
(一) 再保险业务的市场结构
表0-2 按毛保费收入计的5大专业再保险公司(2001—2003年)
公司名称 2001 2002 2003 毛保费(百万
港元) 市场占有率 排名 毛保费(百万
港元) 市场占有率 排名 毛保费(百万
港元) 市场占有率 排名 Munich Re 485 27.72% 1 566 19.60% 2 1 019 27.3% 1 CIRe 369 21.09% 2 518 17.90% 3 497 13.30% 4 Swiss Re 360 20.57% 3 862 29.80% 1 921 24.70% 2 Cologne Re 132 7.54% 4 141 4.90% 5 171 4.60% 5 Toa Re 115 6.57% 5 327 11.30% 4 563 15.10% 3 五大公司所承保
的毛保费总额 1 461 83.50% 2 414 83.50% 3 171 85.00% 资料来源:根据香港保监处2002、2003和2004年年报整理
(二) 长期保险业务的市场结构
截至2003年年底,香港获授权的长期保险公司共65家(包括46家长期保险公司和19家综合保险公司)。如不计算劳合社及7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有2家保险公司的有效保单保费在100亿港元以上,市场占有率为32%;有20家保险公司的有效保单保费在10~100亿港元之家,市场占有率为60.4%;另有12家保险公司的有效保单保费在1~10亿港元之家,市场占有率为6.8%;其余23家保险公司的有效保单保费均少于1亿港元,占整体市场占有率的0.8%。
表0-3 根据有效业务保单保费水平的长期业务保险公司分布(2001—2003年)
保单保费(有效业务总额) 保险公司数目 市场占有率 年度 2003 2002 2001 2003 2002 2001 1亿港元以下 23 23 26 0.8% 0.6% 0.7% 1~10亿港元之间 12 17 17 6.8% 13.1% 15.3% 10~100亿港元之间 20 15 15 60.4% 52.5% 84% 100亿港元以上 2 2 32% 33.8% 资料来源:根据香港保监处2002、2003和2004年年报整理
以有效业务的市场集中程度计算,10大长期保险公司在2003年承保的业务共占所有业务的72.2%,2002年的比率为73.5%,2001年的比率为73.4%,2000年的比率为74.7%。
表0-4 在2003年按有效业务保单保费划分的10大长期业务保险公司
2003年排名 公司名称 保单保费(百万港元) 市场占有率(%) 1 美国友邦(百慕大) 14 000 18.1 2 宏利(国际) 10 732 13.9 3 汇丰人寿 7 300 9.5 4 英国保诚 6 329 8.2 5 国卫(百慕大) 5 621 7.3 6 恒生人寿 2 701 3.5 7 瑞士丰泰人寿 2 565 3.3 8 康联亚洲 2 471 3.2 9 Royal Skandia Life 2 057 2.7 10 安泰人寿 1 968 2.5 2003年小计 55 744 72.2 2002年小计 73.5 2001年小计 73.4 2000年小计 74.7 2003年其余公司 21 481 27.8 2003年市场总数 77 225 100 资料来源:根据香港保监处2002、2003和2004年年报整理
就新造个人人寿业务而言,在2003年承保该类业务的39家保险公司中,有8间保险公司的新造保单保费超过10亿港元,这些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为该类业务总额的65.8%。另外22家保险公司的新造保单保费在1~10亿港元之间,共占市场总额的32.7%。其余9家保险公司的新造保单保费均少于1亿港元,占总数的1.5%。
表0-5 根据新造个人人寿业务保单保费水平分组的长期业务保险公司分布(2001—2003年)
新造个人人寿业务保单
保费总额 公司数目 市场占有率 年度 2003 2002 2001 2003 2002 2001 1亿港元以下 9 12 17 1.5% 2.4% 4% 1~10亿港元之间 22 23 21 32.7% 50.4% 56.6% 10~100亿港元之间 8 4 3 65.8% 47.2% 39.4% 资料来源:根据香港保监处2002、2003和2004年年报整理
(三) 一般保险业务的市场结构
在2003年,香港共有135家保险公司(包括123家一般保险公司和12家综合保险公司)经营一般保险业务,其中99家获承保利润,而36家则出现承保亏损。
前10大及前20大保险公司在2003年合计承保的毛保费分别为91.80亿港元和142.21亿港元,市场占有率是37.0%和57.3%,而2002年则分别为38.6%和58.1%。另一方面,有35家保险公司各自的毛保费在2003年少于200万港元。
表0-6 香港一般保险业务的市场集中度及承保表现分布(2000—2003年)
保险公司
排名 年份 市场占有率(%) 保险公司数目(家) 盈余* 亏损 1~10 2000 35.8 5 5 2001 38.2 7 3 2002 38.6 8 2 2003 37 8 2 11~20 2000 19.5 5 5 2001 18.5 7 3 2002 19.5 7 3 2003 20.3 10 0 21~50 2000 30.4 15 15 2001 28.9 15 15 2002 28.7 20 10 2003 30.2 23 7 51~100 2000 13.7 24 26 2001 13.8 29 21 2002 13.2 35 15 2003 12.4 39 11 其余 2000 0.6 29 29 2001 0.6 25 26 2002 0 23 18 2003 0.1 19 16 总数 2000 100 78 80 2001 100 83 68 2002 100 93 48 2003 100 99 36 *包括收支平衡的保险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香港保监处2002、2003和2004年年报整理
表0-7 香港一般保险业务毛保费收入前10大保险公司(2003-2004年)
保险公司名称/年份 排名 毛保费(百万港元) 市场占有率(%) 2003 2004 2003 2004 2003 2004 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 1 1 1 462 1 342 5.9 5.8 American Home Assurance Co. 2 2 1 112 1 208 4.5 5.3 香港民安保险 4 3 993 929 4 4.0 Munich Reinsurance Co. 3 4 1 019 907 4.1 3.9 汇丰保险公司 6 5 856 871 3.5 3.8 亚洲保险公司 7 6 726 738 2.9 3.2 昆士兰联保保险公司(QBE) 8 7 724 658 2.9 2.9 永隆保险公司 9 8 721 633 2.9 2.8 安达保险公司(ACE) — 9 — 624 — 2.7 安盛保险公司 10 10 646 562 2.6 2.4 Swiss Re 5 — 921 — 3.7 — 10大保险公司合计 9 180 8 470 37 36.8 资料来源:根据香港保监处2004年年报和香港保监处2005年临时统计数据整理
表0-8 按主要业务毛保费收入计的10大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2001—2003年)
年 份 经营该类业务公司总数(家) 市场占有率 意外及健康业务 2003年 84 62.3% 2002年 90 61.3% 2001年 97 63% 汽车业务 2003年 70 58.1% 2002年 75 56.6% 2001年 85 57.7% 财产损坏业务 2003年 91 53.6% 2002年 97 51.3% 2001年 111 49.5% 雇员补偿业务 2003年 68 66.1% 2002年 72 58.6% 2001年 86 56% 资料来源:根据香港保监处2002、2003和2004年年报整理
表0-9 按公司类别划分的一般保险业务市场结构(2003年)
公 司 类 别 市 场 份 额 跨国公司,如ACE,Allianz,AIG,AXA,CGU,Eagle Star,Federal,Generali,Liberty International,QBE,Royal & SunAlliance,XL and Zurich 29.6% 中资公司,如中银保险、民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和中国人保 13.3% 银行保险公司,如中银保险、恒生保险、汇丰保险和汇丰医疗保险 15.5% 专业医疗保险公司,如蓝十字、BUPA和汇丰医疗保险 6.5% 综合保险公司,如AIA、AXA、ING和保诚,这些寿险公司也承保意外和健康保险业务 6.2% 资料来源:AXCO INSURANCE MARKET REPORT ON HONG KONG – NON-LIFE
表0-10 拥有多个牌照的跨国保险集团2003年的非寿险保费收入
AIG集团 成员公司 保费(百万港元) American Home
AIA (Bermuda)
New Hampshire
AIA (Hong Kong)
Transatlantic Re
集团合计 1 134.1
414.7
109.5
101.9
93.3
1 853.5 AXA集团 成员公司 保费(百万港元) AXA General
AXA China Region (Hong Kong)
AXA China Region (Bermuda)
AXA Re
集团合计 646.4
222.6
105.5
28.2
1 002.7 Royal & SunAlliance集团 成员公司 保费(百万港元) Sun Alliance & London
Royal & SunAlliance (Hong Kong)
集团合计 393.7
188.2
581.9 Zurich集团 成员公司 保费(百万港元) Eagle Star
Zurich (Asia)
Centre Solutions
集团合计 408.2
201.5
107.0
716.7 资料来源:AXCO INSURANCE MARKET REPORT ON HONG KONG – NON-LIFE
三、香港的强积金计划业务
为了建立就业人士的正式退休保障制度,协助他们累积资金安度晚年退休生活,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于2000年12月起全面推行。它是一种完全养老基金制,是一个由私营机构管理,以就业为基础,并按《强积金条例》强制设立和执行的公积金计划制度。根据这个计划,凡年龄介于18~65岁的雇员(指定获豁免人士除外)均须供款,供款额为收入的5%,以每月1 000港元为上限。雇主同时亦须供款,供款额与雇员的供款额相同。
据政府预测,该计划推出以后,在未来的40多年中,将每年为退休金市场带来40~50亿美元的巨额资金。为了争取庞大的公积金市场,许多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均积极介入,现已成为强积金计划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汇丰、宏利和友邦怡富3家强积金供应商,稳夺了香港近一半的强积金市场。截至2004年底,汇丰拥有24.6%的市场,以全港1 280亿港元强积金资产净值计算,汇丰管理的强积金资产超过315亿港元。香港第二大强积金供应商宏利人寿保险占有14.8%的市场,第三大强积金供应商友邦怡富占有9.8%的市场。
表0-11 香港10大强积金供应商市场占有率(截至2004年12月31日)
机构/年份 2004年 2003年 汇丰 24.6% 24.5% 宏利 14.8% 14.5% 友邦怡富 9.8% 9.8% 中银保诚 8.4% 8.5% 恒生 7.9% 7.8% 银联 7.4% 7.7% 富达 4.2% 4.1% 东亚 3.9% 3.9% 渣打 3.6% 3.7% 信安 2.4% N.A. 其他 12.9% N.A. 资料来源:香港明报2005年6月10日B5版
该计划自实施以来参与人数已超过190万,供款额累积已逾千亿港元,计划成员户均资产已超过5万港元。随着强积金的累积供款额的不断增加,这笔资金的投资表现便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强积金的回报与管理公司的投资表现密切相关,不同管理公司的回报表现差异极大。
表0-12 部分强积金表现(%)
基金名称 成立至今回报 过去一年回报 基金名称 成立至今
回报 过去一年
回报 人生阶段(>20%至40%股票) 人生阶段(>60%至80%股票) 康联彩虹65-康联平稳 27 8.2 万全环球增值 23 13.4 中银保诚平稳
基金 26.2 6.9 康联彩虹增长 19.5 10.5 友邦摩根富林明平稳 25 7 中国人寿平衡 18.1 14.6 富达资本稳定 23.3 7.6 富达均衡 17.7 12.8 银联强积金平稳 21.2 8.6 德盛精选均衡 15 15.5 平均(28只) 15.8 7.4 平均(38只) 9.9 13.1 人生阶段(>40%至60%股票) 人生阶段(>80%至100%股票) 万全亚洲均衡 54.4 15 宏利MPF富达增长 30 14.9 渣打-邓普顿亚洲均衡 44.1 12.6 友邦摩根富林明优越增长 20.9 13.4 康联彩虹均衡 23.8 9.5 中国人寿增长 14.9 17.3 友邦摩根富林明优越均衡 23.2 9.1 富达增长 13.2 15.2 万全环球均衡 22.1 11.8 友邦摩根富林明增长 12.8 13.1 平均(31只) 15.8 9.7 平均(26只) 5.9 15 资料来源:香港明报2005年7月4日B1版
表0-13 香港最佳回报强积金(成立至今#)
基 金 名 称 回 报 中银保诚简易—香港股票 80.4% 银联行业—香港股票 75.9% 银联强积金—香港股票 75.8% 景顺策略—香港股票C 70.1% 银联强积金—环球股票 63.5% (续表)
基 金 名 称 回 报 银联行业—环球股票 59% 宝源强积金集成—亚洲投资 55.2% 万全—环球证券 54.9% 万全—亚洲均衡 54.4% 恒生智选—亚洲股票 54% 汇丰智选—亚洲股票 54% #数据截止200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Lipper,转引自香港明报2005年7月4日B1版
四、香港保险业的监管
(一) 监管概述
香港的保险监管制度以他律为主,辅以自律,形成了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完善而全面的监管制度。
与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审批制不同的是,香港采用的是保险市场准入制的开放原则,充分对内对外开放,只要符合最低资本金的要求、适当人选及偿付能力的要求,政府监管部门就可同意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业是香港少数高度自治的行业之一,特区政府一直实行审慎的监管做法。
香港对保险业实行较宽松的监管政策,奉行“最大的支持和最小的干预”理念,核心内容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另外对其实收资本、高管人员及再保险安排等也作出相应规定。而对保险业务的具体活动如产品、条款、费率及手续费等均不予以干涉。
同时,香港在监管保险行业时非常善于发挥相关的社会中介力量,听取独立中介机构的建议,从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降低了监管风险。如借助香港精算师协会,对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的精算报告进行评估;借助会计师公会,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借助标准普尔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等。此种专业监管不仅对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它还减少了政府监管的成本。
(二) 监管机构
香港保险业的监管机构是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简称香港保监处,Office of the Commissioner of Insurance)。香港保监处成立于1990年6月8日,是负责执行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的监管机构。在1990年6月8日以前,保险监管工作由署册总署保险科执行,保险市场监管比较宽松。保险监理处成立之后,香港保险业的监管才日趋专业化,也日益严格。
保监处的首长为保险业监理专员。保险业监理专员同时获委任为保险业监督(Insurance Authority),负责执行保险公司条例的相关规定,规管及监察香港的保险业。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下的一个处,执行适用于保险行业的法律,及推行一套由保监处监管和保险业自律共同构成的全面性的保险行业规则及监管制度。该处职员均属公务员。其主要职能是透过对保险业的审慎监管,确保保险人以审慎的态度经营保险业务,切实履行其责任,使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获得保障,以及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以世界级的监管制度,提升香港作为主要国际保险中心的地位。除了作为香港保险市场的审慎监管者外,保监处亦同时扮演着市场推动者的角色,致力于促进香港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所订立的规管监控既能加强对投保大众的保障,同时亦不会对市场参与者构成过度监管。
香港保监处分三个组别,即政策及发展部、一般业务部和长期业务部,各由一位助理保险业监理专员负责管理,这三个组别下共设有十个专责小组,各由一位高级保险业监察主任领导,负责监察工作及/或其他专责事务。除专业职系人员外,该处还有一般职系人员,负责提供行政及文书支持。截至2004年12月31日,该处的编制有86人,其中63人属专业职系人员,23人属一般职系人员。
保险监理处的职责,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审查并批准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申请;二是监督已获批准的保险公司的执业情况,使之符合保险公司条例的要求,包括符合最低资本的要求、有合适的管理者(股东、董事和行政首脑)、有适当的偿付能力等。
具体而言,保险业监督的主要职责及权力如下。
(1) 授权。授权保险人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业监督已定出授权的准则,其中包括稳健的财政状况、妥善的管理、可行的业务计划及在香港设有办事处,以确保投保人士获得足够保障。
(2) 保险人的规管。保险业监督在规管方面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保险业市场财政稳健。其主要工作,是确保保险人以审慎的态度经营业务,以履行其责任,并满足保单持有人的期望。至于其他方面的运作,例如厘定保费、制定保单条款及条件等,则大多有赖业内人士的自律。规管工作主要是审查保险人提交的经审核周年财务报表及业务报表。若保险人出现惹人关注的事项,该条例亦授权保险业监督采取干预行动,以保障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3) 保险中介人的规管。保险代理人必须根据保险代理管理守则获保险人适当委任,并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登记。在这个中央登记制度下,登记委员会会向市民提供咨询服务及处理有关对保险代理人的投诉。保险经纪可直接向保险业监督申请授权,或申请成为一个认可保险经纪团体的成员,以便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认可保险经纪团体的责任,是确保其成员遵守法例规定,及令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得到适当保障。认可保险经纪团体亦会向市民提供咨询服务及处理有关对其成员的投诉。直接获保险业监督授权的保险经纪,亦须同样遵守适用于认可保险经纪团体成员的法例规定。
(4) 与保险业的联络。保险业监督极重视咨询工作,并保持与保险业代表组织间的紧密合作,以促进保险业的自律监管,从而加强对保单持有人的保障。在1990年成立的保险索偿投诉局,是其中一项自律监管措施。若索偿人认为其个人保单的索偿个案未有获得公平处理,因而感到不平,可向投诉局作出投诉。投诉局有权处理每起案件的最高金额为60万港元。保险业监督亦会定期检讨该自律监管措施的指引及规例,确保能切合市场发展,并能为投保人士提供足够保障。
(三) 监管法例
香港以立法的形式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监管法例是《保险公司条例》。保险公司条例厘定了对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的规管架构。该条例制订了一套综合监管制度,规管各类保险业务,从而为保险业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1984年1月1日起实施的《香港保险公司条例》共61条,主要内容有: (1) 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例如经营一般保险业务或长期业务分别为1 000万港元,两类业务均经营,则需2 000万港元;经营法定保险业务为2 000万港元;(2) 保险公司的董事或行政首脑的资格必须适合于其担任的职务所须具备有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3) 规定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资产超过负债的金额)数额;(4) 对保险公司账册与报表的要求;(5) 保险业务的分类;(6) 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干预的权力及使用的前提等。
此外,香港还推行强制性保险(或称法令保险),目前以立法形式规定的有三种,即(1)雇员赔偿保险(劳工险),即所有雇主必须为其雇员(包括钟点工)投保的险种;(2)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游艇责任保险。假若雇主/车主/船主没有购买有关的强制性保险,是会受到法例的检控的。
表0-14 香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名称 购 买 者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主 雇员赔偿保险 雇主 游艇类、拖轮及载客小轮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船主
(四) 保险业咨询委员会
保险业咨询委员会是根据保险公司条例第54条设立的,其功能是就执行该条例及在香港经营保险业务有关的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委员会成员包括代表财政司司长出任主席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当然委员保险业监督及其他由行政长官委任的非官方成员。保险业咨询委员会中有银行家、经济学家、专业会计师、专业精算师等人。保险业咨询委员会自1983年成立至今已有24年,每年的活动约为两次。
(五) 保险自律制度
除了受保监处的监管外,保险界的业内人士还制订自我监管的措施,因此有效的监管和完善的自律构成了香港保险业管理架构。香港的监管措施有赖于保险行业的自律和保监处的他律规管制度的配合。行业经咨询政府后,制订出一套有助加强保险市场专业纪律的自律规管措施。自律规管措施包括1990年成立的保险索偿投诉局,它为因个人保单出现的纠纷提供了一个快捷、低成本的解决途径。保险业内的自律措施成为香港保险法规修改和修订的一个重要来源。香港政府通过立法,将保险行业内部的自律体系纳入保险监管的体系,具体操作过程是,通过保险业的组织,先将自律措施进行实践,在证明可行之后,再通过立法机构修改法例,将其纳入法律体系之中。这种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提高了立法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能够得到保险界广泛的认同和遵守。?
目前,在香港从事保险的机构按经营性质分为三种,分别是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或顾问公司。
保险公司是经香港保险监理机构批准而成立,可以出具保险单(证)、承保所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企业。一般分为三类,即只承保一般(财产和责任)保险的一般保险公司;只承保长期业务(寿险)的寿险公司;以上两者均经营的综合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是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委托公司接受业务或代出立保单,收取手续费的公司。如果代理公司在接受业务时有失误,委托公司要承担责任,代理公司与委托公司签有代理合同。
保险经纪或顾问公司与保险公司在法律上毫无关系,它是接受要保人的委托,代表要保人设计和选择合适的保险品种和条件,并介绍给保险公司的独立机构。作为保险公司与要保人之间的桥梁,有的经纪公司也为保险公司提供分保服务。
后两种保险机构,由于本身不承担风险,故不受《保险公司条例》的管辖,保险业就以自律的方式制订一些守则来管理。
保险业主管部门一般通过香港保险业联会、香港一般保险总会和香港寿险总会三大组织与香港保险业沟通意见。
香港保险界自律参照的有关守则包括《保险代理管理守则》、《保险经纪人守则》等。目前此种自律活动统一由香港保险业联会出面,与有关组织(如香港保险业联会、香港保险总会、香港寿险总会联合组成的“保险业自律工作小组”)成立“香港索偿投诉委员会”,负责审议、调停、裁决有关参加保险人士的投诉。委员会设有合资格的委员外,另设有12位义务秘书负责具体调查工作。义务秘书由保险业赞助、政府支持的机构—— 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常委会委任,任期两年,义务秘书必须是具有丰富保险知识的保险公司的高级行政人员。
(六) 通过谅解备忘录的形式加强与国际及本地间的监管合作
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和全球化以及金融财团的增长推动了各监管机构的资料互换和相互协助。为了加强跨境及跨行业的监管合作,保险业监督与香港本地及其他国家及地区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签订了一系列谅解备忘录。如与澳门金融管理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英国财经事务管理局的相互协助及资讯交换的谅解备忘录,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事务相互支持及信息交换的合作协议,与香港境内的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有关规管谅解备忘录。此等谅解备忘录旨在为有关的签署机构提供有效的合作机制,包括通报、互谅、资讯交换及调查上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