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第2版前言

  政府执行职能,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和平的环境、安定的秩序、便利的设施以及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因此也必须占有一定的经济资源。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补偿方式,税收是政府为满足执行职能的物质需要,对经济活动主体的收入,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的强制征收。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形成了某种隐性契约关系—纳税人支付税收以换取公共服务。可见,税收依据产生于政府的服务职能,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利关系。因此,仅仅讨论税收本身是无意义的,征税的理由取决于纳税人希望政府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作为一种强制征收,税收对大多数人都会产生直接而显著的影响。为此,英国13世纪的《大宪章》以法律形式确认了“非赞同毋纳税”原则—未经纳税人同意,政府是不能课税的,否则就背离了“依法征税”的要求,向政府缴纳税收的经济活动主体就沦为纯粹的“税款缴纳者”,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从此,政府征税必须经过代议机关同意就成为立宪协赞与封建专制等非民主社会课税方式的最主要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中国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逐年提高,税制结构不断优化,对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充分肯定分税制改革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应看到,在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税种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开征的。在授权立法或通过制定行政规章征税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作为立法者和征税人,必然会强化自身的权限。当各级政府将税制改革作为实现自身利益的途径和手段时,就会使纳税人感到焦虑和恐慌,进而影响其对政府负责程度的认知以及自身行为方式的选择。

  令人欣喜的是,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战略部署。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的改革必将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及完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从而避免改革引起的社会成本抵消相对有限的税收收入所带来的损失,防止负面税收文化的形成与强化,促进税收遵从水平的提高和税收道德的完善,体现公平正义的诉求。

  作为21世纪高等院校税收系列精品教材,本书自2010年1月出版以来,受到读者广泛好评并多次重印。为了更好地服务读者,本书在保持原有风格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与原有教材相比,本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介绍税收的基本概念时,增加了对税收确立方式的考察,比较了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期税收确立方式的主要差异。

  (2)对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重新梳理,补充和完善了2010年以来中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的改革情况。

  (3)依据截至2015年1月的税收法律、法规,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种的税制要素变化情况加以更新,使书中各税种的制度要素和习题都反映了税制改革的最新成果。

  本书在编写和修订的过程中,得到清华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尽管编者对本书的修订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由于自身水平有限,加之税制变化日新月异,欠妥与疏漏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15年1月

  

中国税制(第2版)

  

前    言

  

II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