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前言

序:司法的价值在于长期性

法律的节奏都是慢的。

立法需要立法机关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重要的法律需要召

开一年一度的大会来审议。有些重要的法律还需要长期的酝酿,

有些法律甚至无法一次性通过。就拿《民法典》来说,它几乎

耗费了几代民法学家的光阴。

为什么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因为法律涉及的是重大利益的调整,是基本的社会规范,

是要普遍适用和长期有效的。不是管一阵子,而是要管长期,

因此要极为慎重。

法律的权威也蕴含在其稳定性之中,不能朝令夕改,然后

公民才可能对这些规则给予信赖和尊重。

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法律的长期稳定性的目的

就在于希望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仰。

事实上,司法也是一样,也要通过长期坚持稳定而公正的

标准以赢得公众的信服,产生真正的公信力。就像一个信用的

司法的长期主义

储蓄罐,信用可以越积越多。

比如,通过反杀案激活正当防卫条款。

如果只是偶尔的、个别的案件,那公众不会觉得正当防卫

条款被激活了,只是一种姿态和宣传,是个别人的幸运。大量

的案件还是唯结果论,身边的案件还是机械执法,那公众对司

法就还是没有信心。

这就像给别人留下的印象一样,偶尔做一次好事是没用的,

只有长期做好事才能留下牢固的印象,才能赢得信任。

司法的长期主义就是这个道理,个别案件的公正处理可以

赢得好感和期待,但是只有长期的公正处理才能赢得信任。

这种长期性与立法的长期性有所不同。立法的长期性是准

备上的充分和慎重,司法的长期性在于长期坚持公正的标准。

当然我们知道,虽然法律的标准是统一的,但是众多司法

官的理解则可能是千差万别的,并不容易达成统一。而且案件

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即使同一个法官,在不同案件的处理

上有时候也未必能够坚持前后一致。

因为司法官毕竟是人,而不是机器,不可能像系统算法一样,

完全理性地适用法律。

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一定会夹杂着个人的情绪和价值观。而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需要法官对不同案件作出个别

化的处理,从而体现设身处地、具体而微的考量。

这实际上就构成了一种模糊化的统一适用,在标准和具体

案情之间需要司法官自己来拿捏其中的分寸感。

因此,司法的长期性还体现在理念的方向性。只要方向是

符合司法规律的,就允许司法官有自己的考量。司法的长期性

的价值,是鼓励司法官基于法律的精神和生活的经验创造性地

解决司法问题。

这些在疑难复杂案件中体现的司法智慧,可以通过指导案

例、典型案例的方式被标示出来,并通过类案参考规则,引导

以后的司法实践。

这些通过指导案例体现的细节性规则,就可以弥补成文法

的不足,可以逐渐累积成一系列动态的、更为细微的法律规则,

不仅让成文法的适应性更强,也让众多司法官的主观判断有了

具体的依据,从而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因此司法的长期性不仅是公信力的累积,也是司法规则的

累积和司法智慧的累积。

司法的长期性也在于累积。

公信力和智慧想要累积下来,还需要司法官具有很强的专

业能力,还有专业主义的精神。

目前,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员额制改革,目的就是推

动司法官的精英化,从而树立司法官的威信,也是在提升司法

官的专业能力。

随着法律体系越来越庞杂,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能力要求越

来越高,但这只是最起码的要求。只有知识的储备还是远远不

够的,还需要长期的司法经验和阅历,在这一点上是急不得的,

这与医学是一样的,都是一个慢功夫。因为这些经验是一种体验,

不是书本知识,是没有捷径可走的。

司法行为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那就是要经常进行价值判

断,这就需要司法官拥有人性化的司法观念,能够恰当地理解

常识常情常理,能够存一份了解之同情,能够从立法的精神和

司法规律出发来理解和运用法律。

除此之外,还要有公正的品格,能够排除外力的不当干扰,

忠于事实和法律,能够充分地尊重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只有这样的司法行为才能累积真正的司法智慧,才能传导

公正的观念,才能不断强化司法的公信力。

但是这些要求并不是仅靠个人道德操守就能够实现的,还

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机制。那就是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这些

改革应该充分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司法官能够依法独立行使

司法权,这就要从制度层面减少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从制

度层面激励司法智慧的创造,鼓励办理精品案件和典型案件。

在人才使用上充分尊重专业主义的价值,而不是贬损专业主义

的价值。只有这些内部环境的不断改善,才能让司法官安心付

出和奉献,才能有司法智慧积累的宽松环境。

有好的司法环境才会有好的司法官,有好的司法官才会有

好的司法。

司法对社会是极其重要的,司法塑造的是社会的基本规则。

如果失去了司法公正,那公众就更不可能相信其他的规则。

因为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其他救济措施解决不了的时候

才会找到司法,如果司法不专业、不公正,甚至腐败,那公众

就没处说理去了,这就会对社会秩序带来根本性的破坏。

司法规则一旦被破坏,想要修复将是漫长的过程。需要大

量司法官,通过大量公正案件的不断修补,付出大量的成本,

也未必能够赢回信心。

在修补成功之前,公众是很难建立信心的,这甚至会影响

社会经济环境,导致企业家都不敢轻易投资,因为无法确定自

己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维护,市场竞争是否公平,甚至人身的

安全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这些信心不是短期内能够挽回的,

需要长期的不懈努力。

而长期性正是司法的价值。司法的目的就是维护一个长期

稳定的良善秩序,它的价值是长期的,同样形成的过程也是长

期的,而一旦失去了就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加以弥补。所以,我

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司法的长期价值,以长期主义的精神构建良

好的司法环境。

刘哲

2021 年1 月5 日于西直门